近日,记者来到北京前门大街,走进了百年老店内联升鞋店。
手工精制布鞋是这家鞋店的经营特色,那一双双鞋看上去都很吸引人。不过,记者注意到店内特别的一景:在店门左侧的角落,设有一个别致的橱窗,橱窗内挂了十来张大照片。下方是一个展示柜,里面陈列了几双布鞋,布鞋下面是大红绸缎。
橱窗上有一行字:伟人的足迹。那十来张照片,是毛泽东、周恩来等原国家领导人的生活、工作照。无一例外的是,他们都穿着布鞋。
在展示柜里一双布鞋的下方,标注有说明文字:毛泽东主席生前穿过的鞋(复制品)。
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这么一个小型的“陈列柜”,这是否涉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广告?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业内人士。
浙江财经学院广告系主任、副教授陆斌说:“如果单纯从学术角度来判断,内联升鞋店陈列原国家领导人的照片以及与原国家领导人相关的物品,起到了很好的广告效应,给企业品牌带来了美誉度和信任度,间接地给企业赢得了效益,这无疑是一种广告行为。但是,这一行为本身算不算违反了《广告法》呢?这需要由执法部门来认定。一般而言,广告行为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显性广告具有很强的可辨识性,受众很容易识别;隐性广告则难以辨识。在我们周围,隐性广告越来越多,比如影视剧中的植入广告。隐性广告的大量存在也给广告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随着传播形态的日益多样,难以识别的隐性广告势必越来越多。本人认为,不管是显性广告还是隐性广告,广告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广告内容的监管上,而不必拘泥于对广告形式的规范。”
就此问题,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彭晔表示,关于商业行为中使用已故领导人名义和形象的问题,近几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多次严令禁止,下发了好几份通知,组织开展了相关清理行动。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商业促销活动中是不允许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如果在广告中出现上述情形,就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同时要作区分对待:如果在自家的经营场所摆放领导人照片或者领导人用过的实物,只是用作介绍商家或者产品的历史而并不涉及产品质量、价格等基本要素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不应认为是在商业广告中利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具体到内联升这个事情上,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彭晔说。(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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