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 能否给粒“后悔药”——中新网 - 闆风珶鎶骞冲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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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后 能否给粒“后悔药”
2010年03月16日 14:12 来源:河南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将进行首次大修,并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昨日,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荆向丽,听听她有什么建议。

  如果您对《消法》修改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可拨打商报热线电话0371—65866232畅所欲言。

  案例:“超清”彩电被判1+1赔偿

  郑州市民赵先生买了一台“超清”彩电后,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依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商品销售不得使用“超”“极品”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但是对“欺诈”的定义,我国《消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多数靠法官根据自身经验和认知来把握。

  权衡之后,管城法院参考工商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对消费者进行1+1赔偿。

  建议:明确“欺诈”定义

  一个“超”字是否构成欺诈,在实践中,不好把握。荆向丽说,近年来,管城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逐年递增。其中,2007年3起,2008年19起,2009年达45起。

  夸大宣传到什么程度构成欺诈?《消法》修改过程中,这个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案例:买房子遭欺诈获1+1赔偿

  2005年10月,郑州市民李女士与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金额为38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要求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该公司一直没将房屋交付给李女士。双方闹上法庭,李女士以该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双倍赔偿购房款共计77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该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被郑州中院生效的判决书认定为违法。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房地产公司构成欺诈,判令该公司返还李女士购房款3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8万余元。

  建议:将“汽车”也列入普通消费品行列

  荆向丽介绍,房子、汽车是否属“生活消费需要”,在实践中争议颇大,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今,人们对房子的界定,基本有了共识,但汽车还没有明确。

  她认为,在汽车逐渐普及的今天,汽车也应列入普通消费品。

  关键词 后悔权

  案例:远程购物后反悔

  荆向丽解释,“后悔权”是一个大众化的通俗说法,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实行冷静期制度,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有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比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

  建议:网购等设置后悔权

  荆向丽说,在《消法》中设置后悔权或者二次确认制度,有助于促进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

  当然,后悔权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荆向丽说,主要是针对远程商品交易活动:网上、电视购物等无法直接当面鉴定货物质量的交易,以及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后悔权的适用应设立数额限制,比如,欧盟法律规定,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的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

  关键词 最低赔偿金

  案例:

  买个杯子要求双倍赔偿

  去年5月,郑州市民赵某花100多元,在某商场购买“极品”杯一个。购买不久,他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索赔。

  因商场违反广告法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建议:设置小额商品欺诈

  千元最低赔偿金制   

  对于小额商品欺诈,多数消费者不会较真,也懒得去提起1+1索赔诉讼。因为,即便费尽精力胜诉,得到的回报也少得可怜,这也助长了一些制假售假者的气焰。荆向丽建议,《消法》修改,应设置小额商品欺诈最低赔偿金制,比如,最低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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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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