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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思想”引发的艺术圈反目 观点雷同算抄么

2010年07月24日 16:51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抄袭“思想”引发的艺术圈反目

  现有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保护的是思想观点的表现形式。

  引用、丰富和发展其他人的理论观点,却不标明出处,这是学术失范,可能不构成抄袭

  近年来,学术造假事件层出不穷。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汪晖、上海大学历史系教授朱学勤的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打工皇帝”唐骏的学历被指涉嫌造假。

  与此同时,华侨大学文学院教师刘向东状告著名艺术批评家及策展人高名潞著作权侵权,截至2010年7月6日,这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已经累计开庭两次。

  与以往学术涉嫌抄袭与造假事件不同,刘向东选择了将案件诉诸法律,让司法程序来评判。“旁观者都说我走出这一步非常有勇气。”刘向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诉诸法律是为了呈现真相。

  “我与高名潞本是莫逆之交,我46岁,他61岁,他是长辈。”不想,刘向东与昔日的莫逆之交今天却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法治周末》记者与远在福建泉州的刘向东对话都是通过电话进行的,他的普通话中带着浓重的福建口音。

  与其说他十分愿意接受《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倒不如说他很想找个人谈心。因为他从2008年至今认为高名潞抄袭自己美术思想的心事一直在困扰着他,他承认自己“身心交瘁”。

  在发稿之前的几天采访中,刘向东有三次在晚上十一二点给记者打电话。“我又看到网上高名潞的学生王志亮对我的恶言攻击了”,“我刚批改完学生的考卷,不想上网,不愿看那些流言蜚语。我今天去到海边了,从没发现过天那么蓝”。

  据刘向东介绍,他和高名潞相识是在1987年,高名潞在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机关刊物《美术》杂志做编辑,年轻的刘向东经常向他投稿。对于这段交往,高名潞表示“没什么印象,记忆模糊了”。

  和高名潞的对话是在高名潞现当代艺术研究中心进行的,相陪同的还有他的学生王志亮和墙美术馆执行馆长冀鹏程,两人也是高名潞官司的代理人。他们称咨询过专业的律师,“没必要请律师做代理人”。

  比起刘向东对官司忐忑不安的心理,高名潞显得平静,虽然他妻子为了此事想找刘向东理论,却被他拦住了,“别让刘向东抓到口实”。

  高名潞戴着一副框架较厚的眼镜,典型的学者风范。无法遮掩的白发昭示出年轮的沧桑。尽管他谈到刘向东和案子时有些无奈、失望和愤怒,总体却感觉不到惊慌。

  在采访末尾,高名潞还向记者反思自己,“莫非是我的‘意派’展没有请刘参展?”

  泉州集结

  据刘向东回忆,他和高名潞第一次见面在1988年,在黄山召开的现代艺术研讨会上。“从那之后我们经常书信交流,我没有什么目的,可能因为他是学术长辈吧,我很自然地想跟他交流”。

  刘向东发给高名潞的邮件,高都会回复,有长有短。

  高名潞对与刘向东的书信交往并未看的很重,“我每天都收到大量艺术家来信,不可能封封都记住。我们在通信中没有学术交流,更没有从中产生自己的观点”。

  “1980年代末,高名潞曾有一段时间很落魄,来到泉州,是我接待的。”刘向东说。

  高名潞的学生王志亮2010年初也去过泉州,也是刘向东接待的。一样的摊位,一样的小吃。看着当时和高名潞吃饭聊天的地方,再看看两人现在的关系,刘向东感慨万千。

  高名潞依然认为,与刘向东的这次交往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了,“我和他不是所谓的莫逆之交。去泉州见了很多现代艺术家,不是专门见刘向东的。我当时工作上很失意,是范迪安带我去南方散心的”。

  “高名潞不是第一次抄袭别人东西了。”刘向东愤然,“1986年,高名潞就被指抄袭过叫淑勤的文章,对方没有起诉。上海的《艺术世界》杂志在2009年回忆‘八五新潮’的报道中提到,‘淑勤将名为《理性绘画》的文章发给了美术编辑高名潞,高名潞刊发出来署了自己的名字’。”

  互相赏识

  “高老欣赏刘向东不与市场化艺术家同流合污的坚守精神。”冀鹏程说。

  1998年,高名潞推刘向东的作品参加在美国的“insideout中国当代艺术展”。据冀鹏程介绍,这个艺术展规格很高,参展者和作品可以被西方艺术界认识,有利于提高艺术家的知名度。

  “刘向东在偏远的泉州,我想让他出去看一看。”高名潞语重心长地说,“看刘向东的作品,不仅就作品论作品,主要是看重他默默地呆在偏远的泉州,还坚持搞当代艺术的精神。”

  刘向东也承认,高名潞评价过自己“甘于寂寞,甘于边缘,我为他感动”。

  据高名潞回忆,他之后给刘向东的书写过序。在他主编《85美术运动》一书时,刘向东来北京参与编写,将涉及自己的部分加入书中。

  “当时,和刘向东一起住在高名潞北京工作室的某位艺术家还说刘向东太自我,不把主流的艺术团体和派别放在眼里。”那段和刘向东共处的日子,王志亮回忆起来,觉得他实在“不合群”。

  矛盾端倪

  早在2006年,刘向东就险些状告高名潞,“是因为友情才没有告他”。

  1989年,高名潞在北京负责办“中国现代艺术展”,刘向东的作品也参展了。之后高名潞回美国,刘向东被告知自己的作品被放在宋伟处,让刘向东去拿。20年后,作品却出现在了拍卖行。对此,刘向东感到很不爽,“作品已经转手多次,律师告诉我要打六七次官司才能追溯到源头,我就放弃了”。

  高名潞说,他在国内和去美国前各发了一次邮件给参展作品的作者,告知他们快去宋伟那里拿。“我已对画作做好了善后,刘向东自己不去拿。”刘向东给高名潞打电话说要起诉他,“我说你可以去告!”

  事后两人关系似乎没有变尴尬。2007年,高名潞还在华南师范大学附近的宾馆里,介绍一个收藏家跟刘向东认识,以便他办2008年的展览。

  2008年,高名潞帮刘向东策展,展览的名字叫“从纽式到象象主义”。“抄袭是从此开始的。”刘向东说。

  对此展览,高名潞称自己并未实地参展,只是挂了个策展人的名。

  矛盾激化

  刘向东觉察到高名潞有抄袭自己的意思是在2007年。刘向东被邀到北京帮高名潞编一本书,高名潞因心脏不好而推迟从美国归国既定的航班。

  “我足足在北京等了他12天”。

  刘向东记得陪高名潞在亮马嘉园(高名潞在北京的家)小区散步,帮他倒时差时,跟他讨论了“学术机密”———“意”和“象”的问题。讲到一半,“我发现他的眼睛有捕捉到学术信息的异样,这下坏了”。

  刘向东之后快马加鞭做了两件事:在网络上发表《象象主义宣言》和2008年2月在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象象主义艺术》一书。

  对此次在亮马嘉园散步的场景,高名潞予以否认。刘向东在博客中用文字记录了这次接触,文中提到了“极多主义”。“‘极多主义’是‘意派’的核心理念,这说明他知悉我的思想在先”。

  之后,在2007年底,刘向东发现高名潞在西班牙的展览名字由“中国抽象叙事30年”变为“意派———中国抽象30年”。高名潞还在2009年5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意派论》和2009年8月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意派———世纪思维》,“这两本书就和我的‘象象主义’完全接近了”。

  刘向东是搞绘画创作的,高名潞是搞理论的。二人的工作场域并不相同,但刘向东认为:“‘意派’的确在我的‘象象’基础上有发挥,可二手房即使怎么装修,本质都一样”。

  高名潞向记者澄清,“意派”是他多年研究的集结,是一种艺术评论的方法。在组织西班牙展览时,他就是用这个理论方法和“意派”二字去解读中国30年以来的艺术作品的。

  “意派”刻意跳出西方“具象”和“抽象”的二元关系,“刘向东却说我在这个二元关系内对他进行抄袭。我知道他用纽扣做过画作。在2008年,刘向东做展览时,我才知道有‘象象主义’这个词的存在,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

  首吃官司

  刘向东说,在发现自己的思想观点被抄袭后,他没有向高名潞提出质疑,“我感到很尴尬,不知道该用什么口气来对他。从那时起,我们就失去了联系。从前在文章中,他会偶尔提及我的名字,此后,他再也不提了”。

  从2008年到2010年,刘向东跟美术圈里的朋友提及过此事,希望能向高名潞传达。“可能我说的不够严重,朋友没当回事儿,或者朋友传达了,高名潞没什么反应”。

  刘向东起诉到法院后,给美术圈的人群发了邮件,载明了此事,冀鹏程查知后通过王志亮告诉了高名潞说,“高老师非常震惊和生气”。

  “我没有收到刘向东以及周边人任何暗示,直到今天我当了被告才知道。”高名潞很匪夷所思,“如果我是他的莫逆,他不会说句话吗?”

  刘向东表示,自己诉诸法律实属无奈,高名潞是前辈,又有心脏病,而且之前他们有友谊。

  “我和他不是言无不尽的莫逆。”高名潞坚决否认,“事已至此,朋友已经没得做。我虽然这辈子经历过大风大浪,但是第一次吃官司。”高名潞觉得无奈又滑稽。

  记者致电美术圈内部分人士了解他们对于刘向东和高名潞二人以及官司的看法。北京大学教授朱青生承认收到过刘向东群发给业内人士的邮件(邮件中指出高名潞抄袭自己的思想观点),但是他直接略过没看。“从前关系不错的两个人成现在这样,很让人意外。对刘向东的‘象象主义’以及高名潞的‘意派论’了解不深,不便评价”。

  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王林也收到过邮件,“我没有仔细看,也没有仔细研究过他们俩的学术观点。”王林表示对此事不感兴趣。

  美术家殷双喜则表示根本没有听说过。

  出版方回应

  刘向东不仅状告高名潞,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还要求《意派论》的出版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及《意派———世纪思维》的出版方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各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方面称,出高名潞的书属于正常的出版活动。与作者签约中有条规定是“文责自负”,由作者来保证作品的原创性。“刘向东所提出的思想和观点并没有形成文字,提出的证据只是一些词条抄袭,比如‘关系’、‘运动’,这些都是公用词汇,不是他独创的”。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方面表示,刘向东没有提供出段落相似的对比表,只提供了自己的三篇文章和高名潞的两本书,“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字,而非思想。刘向东的《象象主义艺术》虽出版在前,可是市面上能见度很低。这给编辑审查作品的相似度提高了难度。何况刘、高二人文章及书的内容并无关联和相似”。

  山东画报出版社美术类书籍的资深编辑说,编辑知识面有限,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审查。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字表达

  著作权法中,思想观点的雷同算不算抄袭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说,现有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保护的是思想观点的表现形式。如果对别人的思想观点进行重述,需要标明出处,如果将别人的表述原封不动地据为己用,是著作权侵权。“引用、丰富和发展其他人的理论观点,却不标明出处,这是学术失范,可能不构成抄袭。应将学术失范和抄袭剽窃区别开”。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师袁真富也认为,如果思想相同,而表达不同,一般不构成侵权,这是学术道德和规范的问题,著作权法难以调整。“如果不仅大的思想相同,每一章节很多小的思想论证都雷同,可能构成侵权。”判断是否侵权,要看段落的接近度、叙述的架构和思想内容。

  吴汉东说,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主要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了创作的需要,后创作的作品可以引用创作在先的作品,但引用要合理、适度、合法。引用别人的著述数量要合适,而且要标明出处,说明原创作者的身份。

  理论研究中的专业术语不被保护,不管是自创的还是学界采用的。在国外,有的书名和书的标题受到著作权保护,中国现在还没有。

  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建三称,“抄袭思想”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表达思想的部分或全部文字雷同,则在雷同的范围内,抄袭人应该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举证抄袭人不仅是对自己思想的再表述和创造加工,而且是对表现思想观点的文字复制、抄袭。

  对于出版社的责任,吴汉东说,一般作者“文责自负”,但如果出版社明知著作是抄袭的还出版,则要承担责任。

  袁真富称,文字表达是否相同,可以审查出来。但是对于意思的雷同,审查很困难。“文责自负”的合同是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出版社的审查义务。这种审查义务是普通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太高。

  还学术一片晴空

  在今年发生的著名学者汪晖和朱学勤博士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中,当事人汪晖和朱学勤选择了不同的回应方式。汪晖选择沉默,反而是他的朋友、哥伦比亚大学的讲座教授刘禾,牵引80位著名国际学者,发表致清华大学校长的公开信,力挺汪晖,担保汪晖的著作中没有“任何剽窃的现象”;而朱学勤在事发伊始就积极回应“希望自己攻读博士学位的复旦大学尽快启动论文审查机制来还原真相”。

  包括刘向东告高名潞抄袭的案子,都没有权威方面的盖棺定论。姑且不谈事实,反映出来的学术圈现象和问题发人深省。

  揭发“打工皇帝”唐骏文凭造假的方舟子在接受采访时,谈及学术造假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和现行的科研评估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SCI论文数量成为中国很多科研机构和高校考核评价学术成果的主要标准,与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等挂钩,部分高校还用重奖鼓励教师多发表SCI论文,这种过分追求量化的机制使得部分素养不高的人走了造假的“捷径”。

  方舟子自称每年都要打假100起左右,“诚信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可以花钱买文凭、抄袭别人科研成果,谁还刻苦学习?社会还怎么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向《法治周末》记者道出个中原因:长期以来缺乏学术规范教育、学术伦理教育和学科专业训练,研究生与学位教育机制不健全,缺乏健全的成果发表机制和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缺乏行之有效的学术惩戒机制。

  袁真富也认为,国内缺少对于学术规范系统的培训教育,无法以此来培养学术人员的规范意识,而在美国专门有学术规范课程。

  著名教育家薛涌发文称,这种学术揭发、被揭发和反揭发的事件是好事,“看看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互相攻击,两党政治家生怕做错一点事被人抓住把柄。于是,品行端正了许多,政治也清明了。学术文化界也应该一样”。他很欣慰,“对立派能互相揭短,人人自危,乃至大家日后从事研究著述备加小心,岂不是对中国文化的一大贡献?”

  学术不端的司法救济

  大量出现的学术不端现象是否可用司法途径来救济?

  袁真富告知大家要明晰两类不同现象,抄袭剽窃可以走司法途径,学术不端可以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处理。学术不端走司法程序很难,目前还没有看到一例有关学术不端的司法案例。

  学者学术观点的独创性保护更多的是靠自律,道德来约束。

  据夏建三介绍,在西方,剽窃的定义来自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诚信规范,而非来自成文法或判例法。如何规制“剽窃”,是西方社会给学术或职业共同体保留的自治领域。在剽窃的诉讼中,美国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程序是否正当,从来不会率先去审查剽窃是否存在。

  在中国,法律法规没有一种规范明确界定“什么是剽窃”。法院认定的“剽窃”,都是整段、整编、整本抄袭原文而又不显示来源的。剽窃的认定标准在实务和理论界通说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封不动和改头换面的抄袭都是侵权行为。中国的剽窃现象只是一些极端明显的个案,不能代表剽窃案例的全部。

  杨玉圣说,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制建设,确实还与现实需求差距很大。切实防范和治理学术腐败,除了诚信道德方面的引导外,还需要加强法治力度。比如,让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坚决把学术维权进行到底。而且,从已有的案例看,目前法院在受理和审理与学术剽窃相关的案件时,还存在相当严重的司法不公的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 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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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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