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9月21日电(记者 李贵刚)鼓励民间设立博物馆、鼓励参与文物利用、出土文物妥善保存、文物保护区内禁建“别墅”、严惩监守自盗的“家贼”、文物灭失最高罚50万人民币……21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对外公布。
当日,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南省文物局联合公布了河南省人大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实施办法》,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八章七十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及适用范围、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文物利用等内容。
与国家文物法不同的是,该《实施办法》专门设立了一章“文物利用”内容,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和利用,并从发展文化产业、文化旅游开发、开发相关文化产品、举办文物展览、文物复制、拓印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影视作品等诸多方面对“文物利用”作了规范。
同时,还专门规定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而针对“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现象,该《实施办法》也特别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为杜绝“2008年洛阳龙门石窟旁边惊现29套别墅”此类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该《实施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
此外,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监守自盗,《实施办法》也特意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二百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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