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鞭炮的自由问题
我现在蜗居的这座城市曾因出了个“铁腕书记”为人所知。让这座三十来万人口的小城遐迩闻名的还有当地“半夜搬家”的习俗。“搬家”须待“半夜”,那自是人家的自由,要命的是届时必以短或数十秒,长或数分钟一串鞭炮庆贺“乔迁之喜”,小区几千号人于是不得不从沉沉睡乡中醒目回神,被“与其同乐”。长年累月如此,真真是不胜其扰!
考究这种“半夜搬家”习俗的来源,据说是跟当地历史上一次发洪水有关系。洪水将来,居民不得不连夜迁徙。一次被迫的迁徙何以竟成了千年相因的习俗,其间有何意义上的关联,这些是民俗学家感兴趣的问题,与本文无关。我写本文是看好这竟是普及一下关于“自由”和“民主”的政治科学常识的好例。现代的汉语中往往是“自由民主”、“民主自由”连着使用,久而久之,在国人的无意识中,“自由”与“民主”成了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其实,“自由”未必促成“民主”,“民主”亦未必增进“自由”。“自由”与“民主”这两种价值常相冲突,考验着社会管理者的智慧。
你有半夜放鞭炮庆贺乔迁之喜的自由,但我有夜间休息的自由,我的“自由”没有干扰任何别人的自由,你的自由却影响了、损害了我的自由。一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不能以别人的自由与权利的损害为代价,这是自由的一个基本原则。西方自由主义的先驱约翰·密尔说:“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向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部分,他的独立性,就权利而言,乃是绝对的。”约翰·密尔是一个自由至上主义者。他对自由的强调甚至发展到把“酗酒”、“吸毒”作为人的权利,而为之辩护,认为这些行为尽管公认“有害”,然而并不损害他人。然而,半夜放鞭炮庆贺乔迁显然不在密尔辩护的范围之内,因为这种自由很明显损害了别人的自由。
相较于密尔把人的自由分为“涉己”和“涉他”,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的思想巨擘伯林无疑更为细致。他把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即“做……的自由”,“消极自由”即“免于被干扰”或“免于被强迫”的自由。你有在大街上高视阔步的自由,这是积极自由;但你的高视阔步不能伤害别人的脚后跟,因为我的脚后跟有“免于被伤害”的自由,这是消极自由。你有半夜放鞭炮庆贺乔迁之喜的自由,这是积极自由;但你燃放鞭炮不能侵害我的睡眠,因为我有夜间休息也即“睡眠免于干扰”的自由,这是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看似两个对等的概念,但在伯林那里是有价值排序上的差别的,伯林的意见是消极自由优先于积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大抵上不涉及他人,而积极自由则极有可能影响和损害别人的自由。
事情越来越清楚,若循自由原则,夜间放鞭炮的自由应该让位于我的夜间休息的自由。但与自由原则相悖的事情,却未必和民主原则冲突。因睡眠被干扰而有类似苦恼甚至忿忿不平者非我一人,也不是没有向小区物业反映过,但问题至今不得解决。小区里像我这样的“外来者”毕竟是少数,多数则为本地土著。本地人或是出于对传统习俗的敬畏,或是出于地方认同感的需要,心理上早已容纳了这种在外人看来怪异的习俗。小区物业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背后正是迫于这种“多数民意”的压力。即使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结果依然是不容乐观,小区物业委员会多数也是本地土著,表决或投票的结果可想而知。燃放鞭炮相较于很多重大的社会问题,渺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然即使“铁腕书记”还在,恐也会乖乖束手。
有人粗略地估算过,我所在的小区,本地土著9/10,像我这样的外来者只占1/10。9/10的“多数民意”是否有权利凌驾于1/10的“少数自由”之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看做是一个社会管理水平、文明程度的标尺。
春节在即,燃放鞭炮是更坚硬也更堂皇的民俗,像我这样想过一个安安静静的春节的“少数自由”,几同妄想。唯愿“适时”(比如不要在夜间)、“实地”(注意安全)燃放,能被自觉、广泛遵守。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萨特。
像我这样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文青”大抵迷恋过萨特的存在主义。当年读了点萨特之后,不免心花怒放:哈哈,原来我是“自由”的,而且从来都是“自由”的,而且是被逼着“自由”的,因为我“不得不自由”。萨特所理解的自由不是人通过努力才可达致的人生状态。自由是人的命运,是人的根本处境。比如,你抱怨人生痛苦而无聊吗?那没道理,因为你是自由的呀,你可以选择自杀呀!若依萨特对“自由”的理解,你嫌半夜放鞭炮干扰了你的睡眠吗?那没道理,你是自由的呀,你可以搬出这个小区嘛,或者干脆,你“自由选择”离开这座城市不就得了!天啊,萨特的“自由”值多少钱一斤?
□丁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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