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屈 菡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获高票通过。得知这一消息后,文化界人士感到无比振奋,因为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盼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诞生。更为重要的是,这部法律的颁布,将加快文化立法的脚步。
在近日举行的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蔡武指出,“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在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批文化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规体系。但总体上看,文化建设的法律层级还较低,体系还很不完善。”两会期间,记者针对文化立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文化系统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参与文化立法工作的相关人士,就文化立法所取得的经验以及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文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1982年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之后又制定了与文化相关的《著作权法》和《档案法》。最近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而且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11部重要的文化行政法规。
文化部也先后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48个部门规章。此外,各地相继出台了《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150多部地方性文化法规,填补了立法层面的空白。
文化立法需要量质齐升
“应该看到,目前文化立法工作和文化法制化建设,相比经济社会其他领域来说,依然比较薄弱。”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王建华说,“文化立法数量明显不足,文化立法层级比较低,大部分是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偏低,而且覆盖范围较窄,出台的文化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文物、非遗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认为,文化立法发展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以前对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但随着观念的变化,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观。其次,经费投入有限,也制约着文化立法进程。此外,专家还指出,文化法制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科学、统一的立法指导,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文化立法进程。
王建华认为,除了客观原因所限外,文化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增强。长期以来,一部分文化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利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文化事业的意识明显不足。因此,文化领域需要建立一支专职的法制队伍,只有大批懂法的人充实到文化队伍中来,才能更好地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推进文化立法。
文化立法需求日益紧迫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图书馆党委书记、常务副馆长詹福瑞已经连续3年提出了推动《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建议。让他高兴的是,目前《公共图书馆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位置重要,问题也多,最需要法律的支持和政策环境。”詹福瑞表示,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无法可依、无法可据,确实影响到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比如人才、资金、设备等投入的不足,制约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也影响到为公民提供相应的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让我们感到非常振奋,同时也增加了推动文化立法的信心。”詹福瑞说。
早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李玉英就呼吁推动文化立法,如今她更深切感受到文化立法的紧迫性,“国家发展速度加快了,对文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文化应该尽快地走上法治轨道。”
“近几年中央加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国家文化惠民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国家各级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却没有随之增加。”李玉英说,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随着财政的增长速度,拿出不低于1%的财政收入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但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以外,中西部地区基本都达不到这个要求。李玉英说,国家要把公共文化服务落实到中国的每一块土地上、每一个人身上,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如果不立法的话,这个要求是很难实现的。
同样,由于缺少法律的保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难以执行,特别是一些部门政策,如果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认定,就更难以保障。“我在景德镇调研时发现,景德镇陶瓷研究所是一个国有文化企业,每年的经营收入是几千万元,上缴给国家的税收有几百万元。按照规定,这几百万元可以再返还一部分给企业作为产业发展必需的资金,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难以落实。相关部门就会说,这个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不好兑现。”李玉英说。
“我曾经到某个乡文化站调研,认识了一位主管文化站的同志,他已在那里工作了十几年,也有了深厚的感情。但是他很辛酸地说,‘文化事业说起来非常重要,但真正执行起来力度却很小。’”王建华说,“同样是干工作,别人能拥有一系列的职称、待遇,而一些文化站、群众文化馆的相关人员却无法享有,这样所形成的责任感就完全不一样,而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解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文化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立法是把党和国家既定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把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不因人的意志而转变,不因人的好恶而改变。”朱兵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可以说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研究修改过程,她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之前的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调查制度、名录建设、传承人的认定等很多制度已经成熟。而且国务院发布了相关文件,文化部出台了很多规章,云南、贵州等一些地方立法也走得比较靠前,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为国家制定一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非遗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是一个巨大进步,将对下一步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李玉英说,“非遗立法以后,就不光是相关部门有责任,而且全社会、全体公民都应该有这种意识,来保护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她同时希望政府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和条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落实到可执行的层面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田青表示,他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里应该明确建立一个退出机制,即使进入四级名录,也不能够一劳永逸。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田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