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家、收藏家郭庆祥是在进行正常的艺术批评,还是在侵犯范曾的名誉权?沸沸扬扬的范曾告郭庆祥案刚刚作出一审判决:“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一审结果表明,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并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
但是如此的判决结果并没有给该案和由此引发的学界争议画上句号。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主题学术研讨会,探讨该案的一审判决和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高校近二十名法学、传播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到场,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以中国政法大学王松苗教授为代表的专家认为,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第一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第一个要有对象,第二个要有观点。就郭庆祥的文章来看,没有诽谤,也没有侮辱。展江教授指出,他看了郭庆祥的文章,文中用的所谓贬损性言词“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其实数量也不多,程度也是非常轻的。展江说:“文艺批评往往都有贬损性,这个度该如何把握?是不是带有‘才能平平’、‘逞能’这样字眼的评论都是侵权?这样一来哪个评论家还敢说真话?”“事实的真相是唯一的,人们基于真相所做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却是多元的。”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则表示,“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名誉权受到尊重;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评论者的批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重要。”
针对上述专家说法,来到研讨会现场的范曾代理人李景芳并不认可,他说郭庆祥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并不是某人说了算,他相信法律的公正。李景芳说:“让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去看郭庆祥的那篇文章,看完后留给他的肯定是不好的印象,对范曾的人和画也随之大打折扣。文艺批评不是说不能批评,但文艺批评也是有度的,不能打着文艺批评的幌子,去贬损人、打击人。”
研讨会上,来自艺术界的评论家则对“名誉”本身的界定表现出更大的质疑。朱其认为,对于艺术家的名誉来说,一个是我们国家中宣部、文化部颁布名誉证书,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第二个是学术界著作史艺术对你有高度评价,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他指出,“很多画家、学术界对他评价很不高,他在社会上知名度非常高。然而媒体名声和市场名声是否构成名誉?这个概念是有问题的。”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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