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艺术角度,范曾的作画方式应当属于复制行为,只不过复制的是自己的作品,至少也是对自己作品的演绎。我不谙艺术,但对学术规范有所了解。学术之道,搜索与习得固然重要,但其真谛,其精髓,则贵在思索,贵在心得,贵在创新。我认为,艺术与学术有相通之处,其真谛同样贵在于创新。”
□“本案系争事实不存在侮辱、诋毁行为,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这是一个针对特定文艺创作现象和文艺批评所发生的争议,是学术领域的事,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说因此让范曾的名誉受到损失,也并不超越道德范畴。而且,当下社会舆论对范曾的批评,也是他自己的言行所致,怨不到正当的文艺批评身上。本不涉及法律问题,却引发了法律诉讼。我认为这件事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应当引起知识界的反思与警惕。”
刘春田评说范曾状告郭庆祥侵犯名誉权案
■采访者:本报特约记者 计亚男
■受访者: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对范曾作画方式的评价
读书报:近日,范曾状告郭庆祥侵犯名誉权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这件诉讼事涉绘画、收藏、媒介、文艺理论等领域,今天我们想请您从法律角度来谈谈对这起案子的看法。
刘春田:这个案件源于“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一篇评论。事实基本无争议,法律上也没有太多的难点。中华读书报关注此案,可能是知识界对此有兴趣的人比较多吧。
读书报:从法律角度上,范曾把十幅画纸都贴在墙上,以流水作业的创作方式完成作品,这属于艺术创作还是复制?如何界定?
刘春田:此前,我看了几份材料。据此可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述及的范曾这种绘画方式评价不同,褒贬不一,见仁见智。郭庆祥认为范曾的画法是流水似的复制,是工业化的组装。因而撰文不点名地批评,称“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这是一种评价。反之,范曾的弟子崔自默则指出:范曾可在瞬息之间创作十来张面貌不同特征的老子,虽然它们形貌各异,但精神内质却惊人的相似。并认为这正反映了范曾的绘画技巧精湛之处。这也是一种见解。这种画法究竟是复制还是创作,双方只是笔墨官司,并未见诸诉讼。
看到范曾流水作画的方式,似曾相识,很容易联想到“中国油画第一村”——深圳大芬村的那种生产油画模式,但仔细分析,二者又有不同。大芬村是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临摹原创作品。大芬村画坊请来作画的既非画师、亦非画匠,而是并无艺术训练的普通农民工,能刷漆就行。生产前,先由技术人员用机械制图的装置,在画布上复制勾画出成批同一张油画的轮廓、构图的草稿,然后并排地将画布钉在墙上,多张画同时制作。工人们严格分工,画树叶的专画树叶,画树枝的专画树枝,每个人只画局部,分别在每张画上涂抹相同的东西,务求手法划一,结果相同,经过分工合成,批量相同的油画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作坊式的生产过程。这种方式是典型的复制。范曾的画法显然与上述情况不同,他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其画法也不构成工业化的组装。范曾是书画名家,临摹他人的画作会有损名声。相信范曾的作画方式不止一种,但是,从艺术角度,范曾的作画方式应当属于复制行为,只不过复制的是自己的作品,至少也是对自己作品的演绎。我不谙艺术,但对学术规范有所了解。学术之道,搜索与习得固然重要,但其真谛,其精髓,则贵在思索,贵在心得,贵在创新。搜索来的东西,包括自己已发表的著作,属于人类现有的成果。对它们的利用与继承,要符合学术规范,不可以新瓶装旧酒,变相使用。比如,大学要求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越来越多的大学对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的查重检索。以人大为例,在博士论文中,学位委员会要求,即便是符合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包括本人的作品,引用字数也不得超过论文总字数的百分之十,否则,不得答辩。我认为,艺术与学术有相通之处,其真谛同样贵在于创新。我也注意到,有观点认为:画家重复行为是惯例,自古而然,齐白石的虾,徐悲鸿的马、李可染的牛,黄胄的驴,大量流传在坊间,大同小异,无人指摘。何以范曾笔下的老子、屈原、钟馗、苏东坡,同行此道,就遭人诟病,这是否公平?我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和艺术品消费者的价值取向有关。艺术收藏家多为艺术行家里手,喜阳春白雪,期盼到手的作品最好是凤毛麟角的神品,是不世出的“善本”、“绝唱”。大众爱好者则止于追求赏心悦目,在意的是作品来源是否正宗作者的“真迹”,不一定关注作品是唯一的独创之作,还是旧作新制。另一方面,也和艺术家自身的价值取向有关。哪怕是再平庸的艺术家,内心也清楚不过,艺术的魅力和价值在于创新,这也是艺术家的生命力所在。当艺术与唯美至上时,会不遗余力地追求作品的至善至美。像李可染先生的精益求精,就是画界典范。但是,当他们的艺术精神懈怠,或囿于功利目的时,就会忽视艺术质量,大艺术家出平庸之作的现象在文学艺术的历史上屡见不鲜。何况,如郭庆祥文章所说,范曾出于手头拮据,在短期内“出货”200幅画作,很难有精品。凭这批作品说话,恐怕范曾本人也未必敢自称是“坐四望五”的画中大师、五百年一出的巨匠。
正当的文艺批评无涉法律
读书报:那么,您认为这个案件的核心是什么?
刘春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郭庆祥文章所述事实和评价,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对范曾正当权利的侵犯。在诉讼事由里,范曾并没有对被告在文章中对他作画方式的描述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双方对诉讼所涉及的主要事实没有争议。剩下的问题就是郭文对范曾的评价方式,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范曾认为,被告的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刻意地去贬损他。他的近十个用语,除了“侮辱”、“诋毁”具有法律意义之外,其余多半不是法律上的用语。
读书报:那您可否分析一下这些诉讼事由。
刘春田:首先,众所周知,法律不管小事情。诸如“主观武断”、“捕风捉影”等行为,通常不在法律的视野之内,不做评论。我只就“诋毁”、“侮辱”这两个有法律意义的用语谈点看法。
关于“诋毁”。诋毁,即诽谤、诬蔑,通常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地玷污、败坏别人名誉的行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范曾人格的诋毁呢,我认为,首先,郭庆祥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这篇文章的题目,从正面表达了一种积极的主张:即艺术家要通过作品来感染人。艺术家把自己的情感、理想追求、人文价值判断通过创作投射在作品之中。艺术家创造了作品,作品创造了艺术。艺术家是通过作品这个中介去感染人的,而不是艺术家本人直接诉诸行动去感染人。对于书画艺术来说,是由别人通过对作品的艺术感受来评断,评品艺术家的水平、品位。让作品说话,是艺术规律。所以,题目本身是专业的,客观说明了一个艺术评价的道理:“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其次,在立意基础上,文章的重点是以范曾的作画方法和高调炒作自己为例,对违反上述艺术标准的行为提出批评。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介绍范曾特有的作画方法。文章对范曾短期内出手200张画作,以及对范曾作画方法作了描述;第二,指出了范曾的自我感觉。文章介绍范曾频频在媒体上讲经、论道、谈画品,以及前后自我感觉的变化。初言“痴于绘画,能书,偶为辞章,颇抒己怀,好读书史,略通古今之变。”而后,在画分九品说中自称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的大师、巨匠。第三,逐一对范曾的画法、画品以及自我感觉作了批评,说出了自己的认识。评价范曾的特殊画法是“流水线作业”,是“重复自己”。认为范曾卖给自己的200幅画,是“题材与技法严重雷同,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人物画是“连环画的放大”;书法是“有书无法,不足为式”;由此认为范曾“对艺术不真诚”,“有辱艺术”,对收藏家不公平;在作者心中,范曾“才能平平”,认为范曾24字自我感言是“自豪且有几分收敛。”尚可接受。但范的“坐四望五”说,狂傲离奇。范曾俨然以“艺术大鳄”自居,引起反弹也在情理之中。在不少人眼里,范曾摆明是蔑视知识界,蔑视社会,蔑视神明,欺负天下无人。于是郭庆祥先生抒发议论,直言批评,认为,在当前几乎无人敢高就大师桂冠的环境下,“公开宣称已超越大师境界者,范曾是当代第一人”。对上述事实,范曾并未提出异议,证实被告并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至于评论,古今中外,咸自内心,是否武断,也属主观标准。我认为,傲视天下,是范曾的权利,承受正常的文艺批评,也是艺术家的义务,无可厚非。郭文有据、有理、有态度。文句看似尖锐,但矛盾相克,相比范曾口无遮拦的“坐四望五”狂言,不属于泄私愤。相比前几年范曾评论黄永玉先生那种尖酸刻薄,极尽贬损和人身攻击之能事的文章,力道也不算过分。对范曾来说,宛如啄木鸟,可以叼去脑子里的虫,不是坏事。
至于“侮辱”,通常指恶意的使对方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失,蒙受耻辱。通过前面的分析,我认为,郭的文章立论是健康的、积极的,批评是阳光的、建设性的。主观上,看不到狭隘和邪恶,是合乎艺术创作伦理的。所以立意上是站得住脚的,不构成对范曾人格的侮辱。
总之,本案系争事实不存在侮辱、诋毁行为,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这是一个针对特定文艺创作现象和文艺批评所发生的争议,是学术领域的事,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说因此让范曾的名誉受到损失,也并不超越道德范畴。而且,当下社会舆论对范曾的批评,也是他自己的言行所致,怨不到正当的文艺批评身上。
文明社会应当支持正常的学术监督、文艺批评
读书报:在网上,对范、郭之争有很多评论,您怎么看?
刘春田:一幅艺术作品水平高低,是社会给予的。一个艺术家的成就和地位,是历史评价的,不是自封的。平心而论,在我们这些外行眼里,范曾是一位很有成就的艺术家,在公众心目中地位很高。我们并不知道他是如此作画,又这般高调自诩,大开大合,“敢为天下先”,不留后路的自己跳到炉子上烤。这种不理智引起社会批评,尤其是业内的文艺批评,再正常不过。反之,如果没有批评,才是怪事。这本不涉及法律问题,却引发了法律诉讼。我认为这件事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应当引起知识界的反思与警惕。
其一,艺术家、学者值得社会尊敬,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他们也要谨守分际,老老实实地做事,清清白白地做人,以不愧对社会与公众的厚爱。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创造者,他们的行为不属于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社会意义。作为精英,其言与行,对普罗大众具有示范作用,应当是国民表率、社会栋梁。市场经济,难免竞争,法律和道德上,正当与否,都有界限。今天,没有人反对艺术家发财。但不可忘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眼光从来都是挑剔的、刻薄的。名人,哪怕是出类拔萃、功成名就的艺术大师,在大众面前也需谦卑、谨慎,不能抡大腕儿、耍大牌,来不得半点虚伪与骄傲。张艺谋誉满全球,至今不见怨谤,很可能在于他一贯的认真做事,低调做人,在公众面前始终如一,从不见懈怠和简慢。范曾的艺术成就和地位,自有公论。但他如此托大,目无天下,自取其辱,贻笑大方。这二者一正一邪,既有经验,也有教训。
其二、应当鼓励与支持正常的学术监督、文艺批评。一个时期以来,艺术界、学术界存在不正之风。如同很多驰名商标一样,标本倒置,过分重视宣传与包装。更有甚者,非分者醉心攫取名声与利益,凭借权势与金钱压制批评。有人利用他人不好意思或不敢“较真儿”的心态,肆无忌惮地不正当猎取名利。在有的学术单位,甚至出现成果被剽窃后,作者反受威胁,见剽窃者而色变的猫怕老鼠的怪事。这种乱象像瘟疫一样毒害着知识界,毒害着社会。要改变这种怪相,必须纠正不正之风,树立正风正气,匡正学术、艺术规范。必须支持正当的学术与艺术批评。必须支持敢于出来叫板的人,让非分者得不到好处,再不敢胡来。让正常的学术批评蔚然成风。这样,我们的学术和艺术,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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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状告郭庆祥等三人和《文汇报》侵犯名誉权
范曾起诉中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孙逊、谢春彦先后在《文汇报》刊发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画家的寂寞与热炒》和《钱,可通神,亦可通笔墨耶?》的署名文章,三篇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
范曾认为,上海《文汇报》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其刊登的三篇文章先后被谷歌、百度等主流媒体转载,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汇报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孙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要求谢春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此案于2011年4月22日,在北京昌平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法院当日未作出判决,原告方范曾的律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然而,郭庆祥以及《文汇报》等全体被告的代理律师都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6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不公开宣判。判决中指出,郭庆祥的文章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判决郭庆祥败诉,须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郭庆祥对这个判决表示,为了维护正常的文艺批评以及文艺批评家的权力,一定要上诉。
但是,对于范曾要求“刊登文章的文汇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昌平区法院则不予支持。理由是虽然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但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故对于范曾要求文汇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