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规范地方志编修工作
地方志资料提供者享署名权
记者吴晓锋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地方志的编修工作,并对地方志文献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符琼光介绍说,自1985年第一轮地方志规划编修以来,海南省先后有63部省志分志、19部市县志和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志等80多种志书出版,系统地收集了海南省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信息资料,成为海南省各级政府规划和决策的基础性资料。但同时也存在部门和市县重视不够,工作经费不足,修志人员缺乏、不稳定;编纂不规范,志稿质量参差不齐;修志工作协调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
为保障第二轮地方志编修工作,《规定》明确地方志的承编单位应当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编纂人员并给予经费保障,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关于地方志的内容,《规定》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志、专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
《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对于地方志及其编纂所采用的文献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或者收藏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并享有署名权以及资料优先利用权。
《规定》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可以作为评聘职称的著作(作品)依据,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适当报酬。
《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或者有偿提供地方志文献,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方志馆(室)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并给予馆(室)存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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