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韧
字库侵权案终审: 宝洁公司不构成侵权
判决理由: 使用字库系经方正默示许可
《中国新闻出版报》4月21日报道了广受业界关注的方正倩体字库侵权案的一审判决及二审开庭审理情况后,日前记者又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13日该院已对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案件回放 北大方正诉称,宝洁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二字,构成对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2010年年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著作权,但要确认字库中的每个字都具独创性,依据不足,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故法院驳回了北大方正的全部诉求。北大方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既有广告公司这样为了商业目的使用的购买者,也有仅仅是为了屏幕显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的购买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将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销售的情况下,这一销售模式足以使广告公司这样的商业性购买者合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未对其商业性使用具体单字加以禁止。而对于广告涉及公司这类购买者而言,其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该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提供给客户进行后续使用,这一使用方式是商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亦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如果禁止其实施上述行为,或要求其客户在后续使用其设计成果时仍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许可,则对于此类购买者而言,其很难以此作为工具进行商业经营,该产品对其将不具有实质价值,购买该软件也不会给此类购买者带来合理的预期利益。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告客户复制、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属于对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记者 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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