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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为何屡禁不绝?违法成本低 处罚形同虚设

2011年08月31日 10:45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文艺演出市场“黄牛”泛滥是个讨论了多年的老话题,中国演出家行业协会、公安部门等都采取过一些措施,但情况却未见好转。

  “黄牛有‘北京帮’、‘天津帮’这样的圈子,按不同剧场划分了势力范围,还做了筹集资金、收票、卖票等内部分工,他们消息灵通,知道哪些公司有好票,早早就能从主办单位或票务公司那里拿到票。同样的票,票务公司卖不过黄牛……”谈起文艺演出市场的“黄牛党”,中演票务通原总经理薛利平的语气中不乏感慨与无奈。

赠票是“黄牛”的重要资源

  “黄牛”之所以存在,且近几年呈现出有组织、有纪律、规模化的发展态势,有三个原因:一是“赠票”成风的社会习惯;二是诱人的利润空间;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黄牛”通过渠道优势掌握了稀缺资源。

  赠票是“黄牛”的一个重要资源。赠票包括演出商向主管部门赠送的公关票、单位包场发给员工的福利票、剧场或演出团体的工作票,以及演出方提供给赞助商的赞助票等等。

  薛利平透露,除了赠票,不少演出商在媒体上投放广告时,为了冲抵部分广告费,会向媒体提供宣传演出的“置换票”,一场演唱会的“置换票”有时甚至会达到数百张。给媒体提供“置换票”,演出商既省掉了部分广告费,又充抵了票房业绩,可谓一举两得。这些赠票或置换票,往往会被卖给“黄牛”。

  然而演出商、剧场、票务公司这些正规售票渠道,为什么也愿意把票卖给“黄牛”呢?记者调查发现,一部分是出于无奈,一部分是为与“黄牛”分一杯“羹”。

  “黄牛票”可分为高价票与低价票两类。低价票,指低于标价出售的票。低价票一部分是票贩子从观众手中以更低价收得的赠票,一部分是开演前演出公司“批发”给票贩的余票。以一场演唱会为例,演出商在开场前尚有数十张甚至上百张门票没有卖出,通常愿意直接低价“批发”给票贩,而不是在演出场地专门设置售票点向观众出售,因为一来演出商要为此投入人力、物力,二来同样的票,有组织、专业化、规模化的“黄牛党”要比演出商卖得更好。

  高价票一般是供不应求、市场反响强烈的热门剧目的门票,因为“一票难求”,一些剧场或演出方的工作人员、票务公司将票加价卖给“黄牛”,便可轻松获得差价“回扣”。假设标价300元的热门票,“黄牛”以400元的价格从售票方拿到,转手就能卖到500元到800元甚至更高。在这个过程中,售票的人获利了,“黄牛”获利了,买单的却是普通观众。

治理“黄牛”要从票源入手

  音乐评论家王纪宴是古典音乐会的常客,国际著名乐团来中国,他都会去现场观看。王纪宴发现,有时在剧院售票处买不到的票,却可以在“黄牛”手中买到。“他们贪婪地提高着票价,如果你询问价格而最终不买,马上就对你恶语相向。”他认为,因为“黄牛”的扰乱,普通大众离实现文化需求的“梦”,似乎更远了。

  低价“黄牛票”看似给观众提供了便利、实惠,却损害了先购票者的利益,尤其是损伤了忠实的文艺演出购票者的热情,因为谁也不愿做“冤大头”。且不说开演前能否买到低价票,如果大家都在开演前去买打折的“黄牛票”,就会更加助长“黄牛党”的气焰,市场秩序乱了,文化市场的生态也被破坏了。高价票的危害更无需赘言,炒高了票价,吓跑了观众,普通百姓望而却步,他们无形中被剥夺了观看文艺演出的权利。

  关于“黄牛”倒票行为的法律处罚,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十五日拘留和一千元罚款的处罚上限,与卖出一张“黄牛票”有数百元的利润相比,违法成本远低于其获得的巨大利润。违法成本低、利润诱惑高,况且在通常情况下,处罚也是形同虚设,于是“黄牛”团伙的日益活跃也就不难理解了。

  治理“黄牛”,要从票源入手进行监管,这是目前许多从业人员的共识。针对赠票,国家大剧院有严格的“倒查”机制,一方面尽量减少赠票,另一方面对每张赠票赠予何人都有明确记录,这样,一旦发现流入“黄牛”市场的赠票,便可查出源头在哪。国家话剧先锋剧院也规定,每场话剧演出,只留6张工作用票。而赠出去的票,则要求被赠人前来观看演出时现场取票,这就大大降低了流入“黄牛”手中的几率。

  要从根本上杜绝“黄牛票”,国家大剧院党委副书记郭玉良认为,“黄牛”屡禁不绝,“黄牛票”总有市场,是因为“黄牛”所贩卖的文化演出门票目前仍属于稀缺资源,因此,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繁荣文化市场,向市场输出更多更好的演出,改变供不应求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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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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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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