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影厂被诉租办公室给诈骗犯
北影厂称从未跟对方签过租赁合同;法院认为北影厂无共同故意和过失,驳回起诉
(记者张媛)误信“招工”宣传,190余人被假央视高管诈骗290余万元。因认为假高管曾在北京电影制片厂(下简称“北影厂”)设立办公室,因此被害人又将北影厂告上法庭,索赔260多万元。近日,一中院终审驳回起诉。
原告:要求北影厂聘用162求职者
2009年底,世纪堡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有着研究生学历的任一辉因利用假招工骗取290余万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刑事案件已终结。
不过,曾经被任一辉骗走百余万中介费的原告天津海博思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博思公司”)称,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北影厂出租场所给任一辉等人,后者谎称招聘员工,并在被告厂内分批地进行“选拔、面试、签订合同及剧务工作”,收取每人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中介费。其间,原告代理的162名天津求职者被骗,财产损失200余万元。
海博思公司认为,北影厂刑事上有共同犯罪嫌疑,民事上有疏忽大意的过错,索赔260万元。此外,海博思公司还要求北影厂聘用他们曾代理过的162名求职者。
被告:没签过任何租赁合同
对此,北影厂认为,任一辉的诈骗案件在2008年4月就已经案发,但是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0年7月11日,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同时他们也从来没有跟任一辉等人签过任何租赁合同。
北影厂表示,根据任一辉案的刑事裁定书,其选拔面试地点在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而中介费的收取地点也不在北影厂,因此要求驳回诉求。
庭审中,海博思公司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一人称曾将受害人带进北影厂面试,另一名证人称其去过北影厂面试,被录用后还到北影厂开过两次会。
法院:北影厂无共同故意和过失
法院认为,结合任一辉等人的诈骗案,北影厂在整个事件中仅是房屋出租者,其在与杨墨(任一辉的雇员)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为“办公”,其对任一辉等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诈骗活动并不明知,也没有共同故意和过失。而两名证人的证供也不能证明北影厂明知任一辉等人用于犯罪而不予制止,因此驳回起诉。
- 背景
私刻钢印招聘剧务骗钱
据任一辉供述,2007年7月,他和同案人关铁伟(获刑10年)私刻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钢印,在北京电影制片厂服务公司院内租了办公场所,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招聘剧务人员。
任一辉称,他们招聘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朋友、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以及员工介绍等。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他便以收取好处费、助理费、总监费的名义向受害人收钱。任一辉说,其中,助理证费用每人从6500元至9000元不等、总监证费用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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