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部署。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要条件和坚实基础。
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公共财政作为支撑、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主要具有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等特点。公共文化服务对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有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感和认同度,使人民在参加文化创造、享受文化成果的过程中,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利益诉求得到表达、文化创造力得到激发。这有助于公共文化空间的重新建立,让每一个人都有表达和满足自身文化需求的权利和渠道,在个人和社群生活、公共生活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其次,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和引导,使民族文化资源得到更好的保存和传承,并且有利于激发社会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和延续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再次,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文化安全。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如果不改变原来封闭的文化生产体制,提供不了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有正确价值导向的产品,别人就会抢占我们的思想阵地。所以,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是捍卫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仍然与目前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如:文化事业经费投入偏少,总量偏低;条块分割、职能交叉,有限的资源得不到集中,造成重复投入、重复生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主体单一,等等。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资金保障长效机制。2002年以来,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基本上一直低于0.4%的水平。这与文化的重要作用不相称、不匹配,跟国际上一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要以财政预算来保证文化投入的持续提高。同时,完善投融资管理体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目前,我们对文化部门、事业单位及其附属企业以外的社会资源和资金的吸纳还很不够,公共文化事业的投资主体比较单一。非营利性组织和民间资本的进入门槛还较高,渠道也不够畅通。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是保证公民的文化权益,只要是有利于这个目标的,都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对于一些营利性的文化企业,也可以通过税收调节、荣誉鼓励等政策方式鼓励其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多种社会资金、社会资源的介入,有利于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提高文化产品的层次性、专业性,以及与居民生活相关度,从而达到公共文化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第二,理顺关系,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力量的关系,既做到合理调配公共资源又不影响文化活力。文化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原本由政府和直属事业单位提供文化产品,现在有一部分功能需要让渡出来,这要求它走两条路,一是市场化,一是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的建构需要健康、有序、规范的市场体系,需要引入竞争机制,比如,对于一些大型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公开召标。社会化就是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政府和市场可以做和有能力做的事情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要把这个部分做起来,需要发动社会力量,一方面,社会力量可以提供更多样、更具个性、更专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文化建设,也可以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提升参与感和认同度,这两方面,都有利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对于社会化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社会力量很难自发地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需要引导,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优待政策、荣誉鼓励等政策引导,激发其投资热情。二是我国民间文化机构刚刚处在起步阶段,刚刚开始发育,力量薄弱,需要扶持,但它们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可以在政府无暇顾及和市场因为不能营利而不愿进入的某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对于一些对社会和谐有益的非营利性或非政府组织,应适当加以鼓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这是未来的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第三,改革运行机制,激发活力。文化产业必须充满活力才能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这就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即由自上而下供给转变成自下而上的建构,改变以往国家财政来养文艺团体,由这些团体提供文化产品,由文化部门决定要给观众什么样的方式,通过与群众的沟通和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激发民间文化创造的活力。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立法依然不完善,经常会遇到的投资、税收、招标缺乏法律的保障,面对很多现实的问题时常常无法可依,只能靠政府临时进行行政干预。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建立上起宪法、基本法中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下到部门规章等一系列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以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为主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规体系。
(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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