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作家、媒体普遍质疑目前稿费偏低、现行稿费标准多年未变等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12月5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了回应。他说,国家版权局已经注意到作家们的呼吁,实际上已积极着手修订新稿酬标准的相关工作。版权管理司近期将在相关作者、作品使用者、行业协会中进行调研,多方面征求意见,适时调整稿酬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作者的权益,同时也兼顾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11月25日,《文汇读书周报》刊登了题为《稿费偏低:写个中篇不够请人吃饭》的文章。文中称,“2011第六届中国作家富豪榜日前出炉,郭敬明以2450万元位居榜首。榜名‘富豪’,却难掩当下众多普通作家收入窘境。”此文刊发后随即引起了社会媒体的高度关注,作家们也呼吁版权行政部门应尽快结合当前实际经济生活水平修订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的稿酬标准。
汤兆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999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制定的,体现了在当时条件下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利益关系的基本政策和导向,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诸如在授权许可使用、特别是在作者与使用者间发生纠纷进行和解、仲裁、诉讼等情况时,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参考和规范作用。
汤兆志特别指出,《规定》实行的是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规定》倡导契约自由,作者首先可以和使用者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自行约定稿酬标准,如果两者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酬标准的,就必须按照《规定》来执行。记者翻阅《规定》发现,其中规定了作者有3种获得稿酬的选择:作者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稿酬和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汤兆志对此分析说,正因为鼓励作者和使用者可自由约定稿酬标准且有多种稿酬支付选择方式,才会出现了郭敬明、韩寒、于丹、易中天等身价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富豪”作家。同时,这也与作家本人的作品质量、知名度、作者本人或其经纪人、代理人对作品的市场运作的有效程度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
针对记者提出的《规定》第六条对于基本稿酬标准的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是否在今天显得太“寒酸”这一问题时,汤兆志解释说,1999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这一稿酬标准,是根据当时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和一般文化产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的。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适当调整作品稿酬标准是应该且必须的。国家版权局近期已将修订《规定》中的稿酬标准纳入工作计划。通过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后,将科学合理地制定新稿酬标准,以进一步激励作家们的创作热情。
记者 赖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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