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票房,是电影产业链里下游对上游的盗窃和抢劫,这不但是恶劣的商业犯罪,更在这个高速发展的行业里制造了严重的诚信危机。
电影有其不同于一般零售商品的特殊性,单一拷贝可以反复播放,因此最终销售量由零售商(影院)掌握,而批发商(发行)和生产商(制片)只能依据零售商提供的零售额来事后分成。尽管联网售票系统能够一定程度上规范和监督影院的行为,但“软件是死的,人是活的”,遍布全国大小城市的几千家影院中,难免有一部分找到了钻空子的妙法。
尽管电影业分散的按次计费对于监管方是个难题,但由于一票一人一场的设计又非常清晰,因此相对于其他信息不对称的行业,电影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很容易通过票根判断问题。因此,我们看到,2011年频繁曝光的偷漏瞒报均由观众举证。
媒体、公众的持续关注与谴责,是敲碎“坚冰”的可贵开始。近日公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拟立法处罚偷票房,也给遏制偷票房带来了契机。
健康的商业生态需要交易各方尊重合约,而影院损人利己的偷漏瞒报显然有违契约精神。绕开软件售票系统而瞒报票房,是毋庸置疑的商业欺诈和偷逃税款行为;至于手段更为巧妙的、在票房数据上报时没有破绽的“挪甲片票房给乙片”,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尤其是这种操作手法很难被发现,或者说由于总的票房统计上呈现“持平”,而在客观上导致主管部门缺乏监管动力,长期来看,将对整个电影产业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遏制偷票房,从技术层面来说,当务之急是需要在现有的计算机联网售票系统的基础上,加快TMS系统(数字影院管理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将影片的排片、放映和售票统一到一个管理监控平台之内,根绝各种做手脚的可能。然而,想要从根本上杜绝偷票房,必须依靠一系列行政、司法、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强力介入,综合治理,加大惩处力度,用法律手段打击这种商业犯罪。只有当各地各级的审计、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参与调查取证,才能真正找出一只只“硕鼠”,并予以制裁。
我们必须拿出配套且可实施的方案加以解决,否则,付出代价的将是整个行业。(余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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