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石朕
12月23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喜羊羊”动画形象著作产权纠纷一案,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诉,获得赔偿金23805元。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目前国内各大电视台热播的动画片,深受各年龄层观众的喜爱。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擅自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折纸。2010年12月10日,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向大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与朱某某到位于我市某大型超市内的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购买包括新代彩色信纸折纸两袋在内的12件商品,并取得购物发票。后经对比,新代彩色信纸折纸上的卡通形象虽然表情不同,带有色彩,但确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卡通形象。
法院根据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明(喜羊羊)以及系列获奖证书,确认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卡通形象“喜羊羊”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复制、发行权,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折纸,构成侵权。
法院根据“喜羊羊”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卡通形象“喜羊羊”在动画片中的角色地位以及潜在商业价值、侵权行为人的错误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判定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折纸,赔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3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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