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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力推数字网络环境下音像产业发展(2)

2012年01月17日 17:1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参与互动(0)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两个办法出台后,音像电子出版物上的标识会有哪些变化?与其配套的管理项目有哪些相应变化?

  答:通过此次调整,所有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均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ISBN)作为出版物标识。用于音像制品的,为音像制品专用书号;用于电子出版物的,为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载体或包装的显著位置须标识ISBN。

  从一定意义上讲,两个办法出台后,主要是在音像制品发挥版号功能的编码上发生了变化,电子出版物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依旧用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来标识。新版ISRC标准中所指“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赋予每一个可以独立使用的曲目(节目)唯一标识,不再承担音像制品版号的功能。自2012年1月1日开始,音像制品的版号由音像制品专用书号替代。

  与之相关的作出调整的还有,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填报的出版统计月(年)报表、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的原“ISRC”项目将由“音像ISBN”项目替代。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版ISRC标准实施后,录音制品及音乐录像制品所指的“制品”与音像制品的“制品”,它们在概念及载体范围上有何不同?

  答:新版ISRC标准实施后,《〈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已录制加工完成的声音成品,或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音乐录像制品,是指由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录制的制品,其中构成该表演性音乐制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为音频信号。以任何载体出版或通过信息网络出版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均依据本办法申请分配ISRC编码并永久加载到对应制品的所有复制品中。载体出版,除原音像制品的形式之外,还应包括电子出版物(含移动存储类)的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及集成电路卡等形式。

  《中国新闻出版报》:现在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ISBN)的申领核发原则、程序与2008年12月印发的《关于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有何不同?

  答:核发原则、程序在基本要求上没有太大变化,继续实行实名申领核发,确保出版物与专用书号的一一对应。只是为了建立书号管理数据库,对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做到有效监管,我们在申领条码的程序上增加了一项,即要求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在完成选题三审后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提交《条码申请单》,这个《条码申请单》后面要附上已通过三审的选题的相关信息。总署条码中心核发的条码将与这些通过三审的选题一一对应,并以附清单的方式与条码的电子文件一起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申领单位。

  特别提醒大家申领条码的时候,一定要实名申领,坚决杜绝虚领冒领。在《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已由总署条码中心发放ISBN(条形码)后出版单位撤销选题的,配发的ISBN作废,不得将其擅自使用在其他出版物上。

  《中国新闻出版报》: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电子出版物,如何申领ISRC和ISBN?

  答: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应根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规定,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出版,出版前须为出版物申领ISBN。申领ISBN,须持批准文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请办理。其中,在出版物中涉及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还须持批准文件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办理ISRC编码。

  《中国新闻出版报》:引进的音像制品如何申领ISRC编码?如何判断引进的音像制品是否已具有ISRC编码?

  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从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已携带有符合ISO3901: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规范的ISRC编码的,无须再向中国ISRC中心申领。未携带ISRC编码或携带的ISRC编码不符合规范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ISRC编码。”

  从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进口之前已经申领并分配了符合规范的ISRC编码的,原则上都应当携带该ISRC编码。所以,在音像制品的引进过程中须要求对方提供已有的ISRC编码,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申领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也能保障同一制品的ISRC编码在世界范围的唯一性。在这一前提下,上述引进的音像制品没有携带ISRC的,一律视为未申领过ISRC编码,需要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领分配。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试点过程中,如何为教育类出版物申领ISRC编码,是出版单位提出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在具体申领过程中该如何操作呢?

  答:教育类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领ISRC编码。具体讲,如果是现场录制的讲座等教育类录音制品,一个完整的教育类制品虽然分了章节,但通常不会分开发行或使用的,可申领一个ISRC编码。否则,每一个可独立发行或使用的章节都要单独申领ISRC编码。录制的讲座等教育类录像制品,如果音频内容不是音乐的,不需要申领ISRC编码。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ISRC、ISBN申领配发各个环节上,对办理时间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两个办法里,我们对办理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ISRC中心分配ISRC编码,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总署出版管理司核发年度专用书号额度,中央在京出版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地方和军队系统出版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总署条码中心核发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专用ISBN(条形码),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实际操作中,当出版单位遇到问题,怎样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取得联系并解决问题呢?

  答:顺利实施新版ISRC标准,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做好管理工作,更需要出版单位支持。

  总署出版管理司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ISRC标准的实施和书号的核发工作。电话:010-83138687。中国ISRC中心(设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ISRC编码的注册管理和标准实施的技术服务。电话:010-68003887-3083。总署条码中心负责编制发放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及条码。电话:010-58689945。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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