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方”之争难辨真伪 因法院难对思想进行裁判
按照韩寒现有的诉讼思路,这是一场注定无法辨别真伪的诉讼。尽管当事人都试图通过法院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法院无法对作者的思想以及表达的内容作出司法裁判。如果司法机关贸然对创作能力作出判断,那么,有可能会超越法律的权限。如果司法机关要求被告停止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那么,有可能会损害公民宪法上言论自由的权利。
乔新生
最近一段时间,韩寒与方舟子的大战打得如火如荼。韩寒接受新华社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决定就名誉造成损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并且索赔10万元。而方舟子也不甘示弱,回应将由律师应诉,自己不会出庭,并且会继续分析韩寒的文章,寻找韩寒有代笔的证据。事实上,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过因为作品受到怀疑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但事实证明,司法机关的介入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加复杂。
创作是一种极端个人化的行为,因此,要想证明作品是否属于作者,存在非常大的困难。除非因为著作权争端而引发诉讼,双方当事人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很难就作品是否作者原创作出裁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姿态,而不是通过司法机关得出历史性的结论。
司法机关是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争端。在学术领域或者在文艺创作领域,司法机关的介入只能解决权利归属的问题,而无法解决作品的真假问题。换句话说,即使被告举出成千上万的证据证明作品不是作者创作的,司法机关也无法判决被告胜诉。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因为被告不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而根本无法剥夺作者的著作权。
笔者之所以对司法机关介入学术批评和文学批评持谨慎的态度,是因为司法机关只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权利保护,而无法在法律之外对当事人的名誉给予必要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名誉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而社会关系并非都由法律加以调整。即使司法机关强行介入文学批评,要求批评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未必能够维护公民的名誉,因为在一个多元化社会,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提出批评意见。
部分学者在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引入了西方国家言论自由保护案例创制的基本规则,这是一种非常可笑的比较分析方法。西方国家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创制的法律规则,完全不同于我国言论自由保护的法律规则。我国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制定了许多行政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不仅严格限制公民的行为,而且约束司法机关的裁判行为,因此,司法机关不可能依据宪法言论自由的条款作出裁决。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都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与其说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如说是一个“空白罪状”条款。司法机关在处理名誉侵权案件的时候,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但由于这些解释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撑,因而显得多少有些杂乱。不过,在处理这一案件时,现有的规范足以分清责任,因为只要不采用污言秽语,那么,即使提出强烈的批评意见,也未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主要是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所谓侮辱是指采用揭露他人隐私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所谓诽谤是指采用捏造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前者是不为人知,后者是无中生有。文学批评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也可能会涉及捏造事实的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揭露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如果是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推断,那么,不存在揭露他人隐私的问题;如果在文本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作者另有其人,那么,也不存在捏造的问题,充其量只是一个合理怀疑的问题。因此,本案原告要想通过诉讼证明清白,似乎有些缘木求鱼。
现在,作者提出了许多证据材料包括文字材料证明自己就是原创者。这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令人难堪的举动。因为将具有私密性的创作过程整理出来,以求获得法庭的支持,是一种极端冒险的行为,因为由此将会带来一系列的举证责任,作者不仅要证明作品手稿的真实性,而且要证明作品手稿的原创性。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现代司法鉴定技术可以证明手稿存在的年月,但是却无法证明作品手稿表达的内容属于作者原创。被告完全可以声称作者是在他人创作的基础上重新誊抄一遍,作者无法彻底还原创作的原生态,因而也无法从根本上反驳被告提出的质疑。
可以这样说,按照韩寒现有的诉讼思路,这是一场注定无法辨别真伪的诉讼。尽管当事人都试图通过法院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法院无法对作者的思想以及表达的内容作出司法裁判。如果司法机关贸然对创作能力作出判断,那么,有可能会超越法律的权限。如果司法机关要求被告停止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那么,有可能会损害公民宪法上言论自由的权利。
总而言之,这可能是一个以名誉侵权为发端,但最终为了保护言论自由而不了了之的案件。部分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陷入到学术纷争或者文艺批评之中,就是担心司法机关的强行介入,会损害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就这一案件而言,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渠道很多,完全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过,既然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我们应当尊重他的诉讼权利。顺便说一句,笔者始终主张,在文艺批评或者学术批评的过程中应当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如果在言语中出现人身攻击的内容,那么,司法机关应当出面,矫正批评者的行为,防止一些批评者打着学术批评的幌子,压缩公民学术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