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失窃案一审 失窃物品价值和数量成争论焦点
(记者 杨成 董子龙)今天上午,轰动一时的北京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石柏魁的两名辩护人同时出庭为其辩护。上午9时30分,身穿北京第一看守所3号囚服的被告人石柏魁被押解到庭,石柏魁的姐姐和哥哥到庭旁听。
公诉人一共指控了被告人石柏魁三项犯罪行为,除故宫盗窃案以外,石柏魁还在一家曾打工的火锅店,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和装有500余元现金的钱包。石柏魁在故宫盗窃之后,被抓捕前,又在一家网吧里盗窃了一部手机。对以上3起犯罪行为,被告人供认不讳。
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控辩双方围绕着故宫失窃物品的数量及价值等细节展开了激烈的质证。公诉人称经核实,香港两依藏博物馆为被盗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共计41万元,其中3件丢失的被盗物品投保金额共计15万元。公诉人出示新的证据显示,9件展品购入价165万元。
辩护人则表示,公诉人出示的保险单应该是所有展品的价值总和,并非这9件展品购入价,因此辩护方不予认可。
到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的三次盗窃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后果严重,所盗窃物品珍贵稀有,具有不可复制性。建议法院合议庭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石柏魁的第一辩护人认为,依据庭审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对被告人所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案件的部分事实不清,盗窃数额无法确定,故宫失窃物品数量还存在争议。被告人几次供述被盗物品有6件或记不清了,而最后公布的失窃物品却有9件。辩护人认为,盗窃数额的明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投保价值不能被认为是财产本身的价值。故宫失窃物品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名称不一致,物品是否被更换目前并不清晰。另外,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没有事先准备,应是顺手牵羊所为。这和普通的溜门撬锁区别并不大。在故宫里盗窃并不是法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应处以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柏魁的第二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没有带出故宫的五件展品,应该认定是盗窃未遂的部分。
对于辩方意见,公诉人答辩到,盗窃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审判应当考虑其他犯罪情节,综合考虑,适当量刑。
被告人石柏魁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对犯罪行为后悔。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