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照成热帖配图 微博著作权肖像权存被侵隐患
晚报记者 周柏伊 程怡 报道
一夜间,自己竟然成为某微博热帖的“代言人”,“拯救痛经”的文字下,配的是自己身着汉服款款微笑的照片——看着这则微博,媒体人谢小姐有些哭笑不得。时下,微博风靡社交网络,不少人习惯在发微博时添加一些图片,做到“有图有真相”。殊不知微博多“雷区”,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嫌侵权。
莫名上了热门博文“美女照”
近来,一则微博让媒体人谢小姐颇有些尴尬。博主 “潮牌宝典”转发了一则关于 “拯救痛经”的博文,在文字之下刊发了一张身着汉服的古装美女照,而照片主人正是素不相识的谢小姐。
“这是我们单位几年前年会的照片,不知怎么会这样突兀地出现。”看到朋友转发过来的微博,谢小姐一时间哑然失笑。这则微博一天内被转发了104次,对此,谢小姐有些哭笑不得。她的很多朋友在看到这则微博后,都第一时间使用各种方式予以反馈,大家除了觉得可笑,更同情她被侵犯肖像权的遭遇。有网友感慨,这真是 “躺着也中枪”。
“这段话明明是我自己首发的,怎么转着转着变成别人说的话了呢。”与谢小姐相比,赵先生对自己的遭遇则感到生气。去年年末,在张江工作的赵先生因失恋一时无处诉苦,而萌发了写 “微小说”来表达情感的想法。很快,赵先生就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数十篇微小说,并立刻被他的朋友们相继转发。
谁料,今年情人节,赵先生发现自己的失恋小说竟然被稍稍改动后,以 “原创热门话题”的名义被几个拥有上万粉丝的微博ID发布出来。赵先生很生气,并以私信形式向对方提出了异议。虽然最终这几条微博都被删除,但已经被转发了上千次。
记者调查中发现,类似这种照片或是文字在微博上无辜被人使用的情况并不少。很多人认为微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可以肆意表达,不需要遵守任何的道德以及法律的底线。其实不然,微博是媒体,与在其他媒体上发表言论一样,在微博上发言也要受法律约束。
律师说法
著作权肖像权存被侵隐患
发一篇微博,在“织”好文字图片到发布成功,涵盖了哪些法律上赋予的权益?又无形中侵犯了谁的权益?
对此,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分析说,首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想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微博首先必须是作品。微博是作品吗?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从这个解释来看,一篇微博,如果具有法律要求的上述要件,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依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其次,传播途径不同,法律结果迥异。微博的传播途径大致分为转发与转载两种。转发是加工链接,载明了原微博的作者与出处,基于微博特有的性质,我们认为转发过程不侵权;与转发不同,转载通常是对原微博内容的截取,可能是图片,可能是文字,可能是部分,也可能是全部,是复制后的再发表,如果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转载就存在了侵犯著作权的隐患。
第三,照片的著作权人如何认定。如果一张肖像照片,是肖像权人自拍作品,那么肖像权人就是著作权人。但如果是影楼拍摄的肖像照,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根据肖像权人与影楼的合同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可能是影楼也可能是著作权人。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影楼。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该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最后,肖像权人利益保护。一张肖像照片除了涵盖著作权外,还可能涉及到肖像权。根据中国民法精神,肖像权人享有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也就是说,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综上,结合本文的案例可以看出,原作者微博中的肖像照未经允许被恶意转载,同时配以不恰当的语言,对肖像权人造成了直接的精神损害,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同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