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大盗13年罚单有些刺眼?看管文物也应负责
邓海建
故宫既然是公共财产,偷盗者伏法埋单,牛栏关猫的“守夜人”恐怕也难逃其咎。
3月19日,故宫文物失窃案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罚款1.3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3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比此前的行窃故宫者,石柏魁已算万幸。在新中国成立后故宫5次被盗案中,3人被判无期、2人被判死刑。好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针对盗窃罪取消了死刑。
“社会危害性极大”是故宫文物被盗案的定性之词。但这样的判词,其实同样适用于故宫:3个月内发生的“八重门”事件,“失窃门”、“错字门”、“会所门”、“哥窑门”、“拍卖门”……哪一起不是“社会危害性极大”?颇有意思的是,今年正是台北“故宫博物院”正式动工落户50周年,半个世纪过去了,当年从大陆运往台湾的2972箱文物中,除了遗损了一页纸和一包盐之外,其他全部在册。两相比对,令人唏嘘。
故宫既然是公共财产,偷盗者伏法埋单,牛栏关猫的“守夜人”恐怕也难逃其咎。一方面,比之于偷窃者的罪行来说,看管不严、监管不当的过失,似乎难分伯仲,如果管理者可以置身事外,善良的民众恐怕难免要替石柏魁叫声冤屈:你要是看好门,别人的悲怆命运会不会逆转呢?另一方面,惩戒石柏魁,当然有彰显故宫的尊崇地位与不可侵犯的意思。责罚对等是法律的最基本规则,被盗物品价值高、自然罚单就高——那么,看管的文物价值大,肩负的法定责任为何反而模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