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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46条征求意见掀音乐人微博热议

2012年04月06日 04:5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引起了众多音乐界人士的关注。

  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上述两条所提到的第四十八条内容则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而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对于此修改草案,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在微博中呼吁保护著作人权利,并用歌手汪峰举例:“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

  音乐人高晓松则认为“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高晓松称:“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另外,高晓松表示:如果电视剧、电影等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只能保护三个月的话,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歌手杨培安也在微博对此事发表看法:“给音乐生存的空间吧,难道大家希望看到每个受欢迎的音乐人或歌手,都变成网络音乐人?搞音乐的,都不敢再花钱做好音乐?若干年后,大家听到的歌都一模一样?只是声音不同?这,是你我要的未来吗?”

  律师看法:

  个别新条文增加了

  对著作人权利的约束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律师卢丽敏,她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只是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而针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我国201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早有所规定,现行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现在公布的草案把原有的“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取消了,这是对著作人权利的一种约束。但修改草案第46条增加了3个月的时间限制,规定在首次出版后3个月才可使用,反而有时间上的约束。卢律师称,其实修改草案第46条需要根据草案第48条才能执行:“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还是有条件的,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保护制作人的权利。当然,这种保护是否合适和足够,这需要大家共同的讨论,这也是征求意见稿公布的目的所在。”(记者 黄岸)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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