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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著作权法草案是进步 音乐人抱怨权利遭践踏

2012年04月17日 08:5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记者 李婧 杨孟辰)据央视《面对面》报道,国家版权局于3月31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引发了音乐界的震动。 

   音乐人抱怨权利遭践踏

  连日来,著作权涉及的各利益相关群体不断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提出质疑,就在短短的几天之内,一大批著名音乐人汪峰、高晓松、周亚平、刘欢、谷建芬等迅速在微博以及各种公开场合发表对于部分法律条文的强烈不满。而实际上,遭到部分音乐人强烈反弹的是新《著作法》草案中的第46条以及第48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这场讨论中的一个焦点,就是对于修订草案第46条中“三个月保护期”的问题,很多音乐人存有不同意见。刚刚结束的第19届东方风云榜颁奖盛典上,到场的大多音乐人,对于近期公布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表示了关注,不少艺人还签名发出呼吁,希望能够更关注创作人的利益。牛奶咖啡组合直言,“自己创作的曲子对创作者而言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是我们生命的一部分,如果3个月后这个孩子别人就可以随便更改了,那会伤了很多人的心,也会让好的作品越来越少。”音乐人高晓松也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这时就可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草案第46条规定了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内地著名音乐人汪峰在《面对面》节目中表示,“草案”完全忽视了和践踏了初衷者、创作者的所有的权利。“我始终不愿意去坚持说我们现在呼吁第一位是为了利益,我告诉你,做音乐的人为了利益一点儿都不可耻,因为就像每个人去谋生,它是我的工资,如果我出色了,我可能拿到很多的工资,这是我劳动所得。”

  律师称著作权法草案是法律进步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律师刘平认为,新《著作权法》草案在很多方面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我们关注的焦点是新法跟旧法在哪些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进?”刘平认为,依照“草案”,某家唱片公司首次发行唱片录音制品之后3个月之内不许任何唱片公司再用同样的音乐作品翻录录音制品。但是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二天其他唱片公司就可以用同样的音乐作品翻录录音制品,“那你说3个月的保护期是加强了还是削弱了?显然是加强了保护,而且首次录制的唱片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

  刘平对草案中规定的“三个月”做了解释:“三个月指的是某家唱片公司首次发行唱片录音制品之后,三个月之内不许任何唱片公司再用同样的音乐作品翻录CD,翻录录音制品,这个三个月是特指的,绝不是说是权利保护期。”

  但是,大多音乐人对“草案”中的这一条表示了质疑,希望能够更关注创作人的利益。如果“46条”入法,那会伤了很多人的心,也会让好的作品越来越少。

  法规链接:

  现行《著作权法》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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