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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回应争议话题 集体管理有必要

2012年04月24日 17: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2011年3月13日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阎晓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孟庆丰,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中新网记者 朱鹏英 摄  

  中新社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 孙自法)“第46条主要是涉及到《著作权法》关于授权的规定,叫法定许可。”、“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

  近段时间以来,围绕中国《著作权法》修订特别是草案第46条内容,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争议。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备受关注的争议话题予以回应。

  他说,《著作权法》这次的修订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方面反映热烈,第46条就是其中的一个关注点,第46条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关于授权的规定,叫法定许可。在《著作权法》里对权利的许可规定了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3种形式。法定许可就是要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适度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许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比如说我们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一些音乐作品的时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6条就属于这样的情况。

  修订草案中第46条和现行法律相比较,就是现行法律也是把它列为法定许可,但在新出台草案里,增加了录音制品在3个月之后才可以进入法定许可,同时也删除一条,即原来《著作权法》里有一条就是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我们很重视这一条,也会认真的进行研究,看看怎么样设定更好,更能平衡权利和权利的使用”。

  回答《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定的争议时,阎晓宏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基于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把权利人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其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产生100多年,但是在中国的时间很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

  关于现在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的延伸的问题,阎晓宏举例说,音乐著作权协会现在管理5000多位词曲作者的权利,所谓延伸就是这5000、6000音乐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来代理的问题。《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声明不许代理的除外,而据他了解,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的态度也不是很愿意去延伸代理。

  这位版权高官表示,《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4月30日截止,汇总意见后会认真进行修订。这次修订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是一个草案,其征求意见后会提交到国务院,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很感谢社会各个方面都关注这次修法,这次修法范围比较宽泛,内容也很多,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希望大家都关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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