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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官员谈“避风港原则”:规定比欧美严格

2012年04月25日 20: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张中江)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25日表示,在涉及“避风港原则”的方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规定比美国和欧盟都要严格。

  国家版权局25日举行“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王自强就外界关注的修法焦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3月31日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其中的第六十九条颇具争议。依照该条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有人认为,这是放大了“避风港原则”,甚至可以认为是鼓励网络盗版侵权。

  王自强当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三个条款,第一个条款讲的是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第二个条款讲的是通知与反通知,第三个条款讲的是明知和应知承担的责任。

  这是一个常识的问题,是世界各国关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规定”。这个规定内涵的原则,是“过错原则”。

  王自强说,在这方面,草案的规定比美国和欧盟都严格。此次强调了“单纯提供技术”这一点。如果不是单纯提供技术,只要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第六十九条。

  他从技术角度分析说,在“避风港原则”里规定审查义务,不具备实践的操作性。但是“不承担审查义务”,也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不同意见,王自强认为,可悲的是很多法学家从字面上去解读,没有回到制度背后的规律和本源。所以对一个世界各国通用的基本规则、常识性问题提出了如此大的争议。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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