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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文物部门称“张治中公馆”可交易但需报备

2012年06月27日 11: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南京文物部门称“张治中公馆”可交易但需报备
    6月27日,掩映在闹市沈举人巷26号、28号的“张治中公馆”。图为整修一新的小洋楼。泱波 摄
掩映在闹市中的张治中公馆,院落内大树参天。泱波 摄

  中新网南京6月27日电(记者 申冉)“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媒体报道所涉及的所谓张治中公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可以转让买卖房产,但应当报文物部门备案。”今天,对于日前引来广泛关注的南京“张治中公馆”被卖一事,南京市文物部门相关负责人金姓处长向记者做出详细解释,并表示南京文物局将密切关注后续情况。

  日前,有媒体爆出,著名民国建筑、南京市级文物张治中公馆,正在打广告以6400万元的高价挂牌出售。据报道中介绍,这座民国建筑在2007年曾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又违规重建了两栋新的小楼。该消息报出后立刻引来了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南京文物局给出的解释文件显示,这两栋位于南京沈举人巷26、28号的民国建筑,是该市2006年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事实上,该建筑仅曾为张治中先生后人名下房产,张治中先生本人并未在此居住过。2003年,张治中先生后人将该房出售。后几经易手,现产权人于2005年从他人手中购得此房。因此,文物部门从未对此门址使用过“张治中公馆”的称呼。

  对于媒体报道的有关该处房产出售的消息,金处长介绍,文物局已经找到产权人核实,产权人表示目前并无出售意向。“该处房产实属可以交易转让的,但根据现在的《文物法》,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应当报文物部门备案。目前文物部门没有收到产权人出售的备案申请。”

  对于报道中所说的该建筑被“非法拆除”情况,金处长坦承,确实是发生在2007年。当时文物局对此的处罚是“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根据现在的《文物法》,对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文物部门只能进行一定额度的罚款,并责令整改,缺少其它更严厉的强制性手段。”

  据记者了解,南京市区内保存有大量民国时期的建筑,其中不少与此次被热议的“张治中公馆”情况类似,属于可交易转让的房产。在当地一些房产网站上搜索,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售价上千万的“民国小楼”。金处长建议,购买这类文保单位要谨慎,维修保护责任重大,任何修缮改建都会受到文物部门和社会关注,恐怕会不胜其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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