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砸宝砸出的法律问题:"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
赵祖武
当“天下收藏”栏目主持人王刚举起紫金锤时,总是会问持宝人一句“生死文书签了么”?言下之意是:我砸你宝贝,后果可得由你承担。
其实不然。根据《物权法》,持宝人固然可以处置自己的藏品,然而,既然持宝人确信自己的藏品是古代艺术珍品,那么,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受国家保护,不能随意损毁。这里,《物权法》赋予持宝人的权利受到了 《文物法》的限制;而当作为一般法的《物权法》的条款和作为特殊法的 《文物法》条款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也就是说,持宝人无权毁坏其拥有物权的、认定的珍贵文物,持宝人也无权委托电视台节目组来决定,是否损毁其持有的东西。因此,“生死合同”其实是一纸无效合同,根本不能作为王刚砸宝的合法依据。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文物真伪的鉴定需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而不是翟建民这样的香港古董商可以行使“终审判决权”的。
现在,有专家认为王刚所砸的为真品、珍品,其实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司法鉴定,特别是进行热释光等客观性较强的科学检测,得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即便证明确为赝品,节目组也无权先斩后奏 (现在为赝品,将来随着学术观点、鉴定方法的变化也可能被认为是真品,历史上不乏其例);如证明是珍贵文物,那么,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王刚、翟建民、王春成、张如兰等人以及电视台各级有关负责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说,北京文物局请了曾经作为节目组专家的张如兰等四人鉴定,称王刚砸的都是赝品,似乎想马上堵住质疑者的口,但问题是,北京文物局作为北京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文物鉴定的权威机构,其结论的可信度、合法度值得怀疑。再者,六年来,在北京文物局眼皮子底下,王刚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砸了成百上千的疑似珍贵文物,文物局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行政不作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作者系收藏家、法学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