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lab闆风數绔瀉pp瀹樼綉 | lol鐢电珵闆风珵鎶骞冲彴 |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韩寒状告百度一审宣判 法院驳回关闭百度文库诉求

2012年09月17日 15:1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韩寒起诉百度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本网对该案宣判开庭进行了视频直播。

  该案的起因是,韩寒称百度文库多篇文档侵犯其著作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关闭百度文库;持续7天在百度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6万余元。而百度则称,百度在网站首页及网站其他地方都发布了举报侵权作品的方式并开发了绿色投诉通道,并在接到原告投诉之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并尽了最大的努力防止侵权作品的继续上传。百度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还应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因此百度不属于侵权。7月10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进行了长达四个小时的激烈辩论,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寒经济损失三万九千八百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七十元(原告韩寒预交),由原告韩寒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2012)海民初字第5559号韩寒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寒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六百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3、(2012)海民初字第5560号韩寒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寒经济损失一万九千四百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李婧)

【编辑:张中江】

>文化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