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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女人周迅》诽谤案再审 被告辩称为宣传周迅

2012年11月23日 16:43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由上海本周图书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北京凤凰壹力文化公司发行的《苦女人周迅》一书,在演员周迅不知情的状况下,多次使用其姓名和照片,并杜撰其感情生活。为此,周迅将这4家单位告上法庭。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周迅胜诉,但上海本周图书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该案在北京再次开庭审理。

  记者获悉,周迅在起诉书中称,《苦女人周迅——爱情是伤人利器》一书书名、封面、书脊、内页等众多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周迅”姓名,属盗用其姓名的侵权行为,这些位置还突出使用周迅肖像多达27幅,是对其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周迅还称,此书无中生有,捏造与其个人私生活有关的虚假信息,例如捏造“周迅和王烁分手的原因”“怀孕并流产”等,经各种途径广泛传播,给其造成了持续的伤害,严重损害其名誉权。今年年初,周迅以人格权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95万元。7月30日,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社将大量似是而非的与周迅私人感情生活相关的内容结集成书,以引发读者兴趣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判决周迅获赔经济损失28万元。上海本周图书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

  昨天,此案二审,4家出版社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刘金星在法庭上表示,书中内容是从报纸、网络上转述的,是已经发生的、公认的事情,因此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而对于使用20多幅周迅照片,刘金星辩称,周迅作为公众人物,希望更多的人来拍摄和传播,该书就是宣传和赞美周迅本人,使用周迅的公开照片是合理的,不构成侵权。昨天周迅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师孙茂成表示,图书公司出版书籍应当核实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他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此案法院将择日进行终审宣判。 (驻京见习记者 陶禹舟)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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