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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媒体报道李天一,有些边界不能逾越

2013年03月01日 10:12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媒体的社会功能中,除了传递信息、表达观点、贬恶扬善、舆论监督之外,应该还包含一项:引导社会守法。要别人守法,首先自己要守法。媒体就应当是守法的楷模。

  近一周来的最热点新闻,无疑是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参与轮奸被刑拘事件。不仅引发了网友的大讨论,媒体也以极多的版面(或者时段)深度报道,不仅挖掘还原了事件的前前后后,还捎带把李天一的成长经历翻了个底朝天,而这,明显是不合适的。

  首先,李天一是未成年人。资料显示,李天一生于1996年,今年17岁。尽管对于这一点,包括很多网友在内,多有质疑,认为李家可能试图篡改年龄以减轻罪责。还有网友翻出了李双江夫妇上《鲁豫有约》的相关视频,并根据视频内容指2006年时李天一已经14岁,如今过了7年,早已成年。但后来证实,这期节目的实际播出时间为2011年。这样的话就对榫了。还有人列举了其他疑点,但都未能获得权威证实。除非有过硬证据能改写李天一的年龄,在此之前,他只能是未成年人。既然如此,我们来翻看一下,法律条文对于未成年犯罪的一些相关保护措施。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参照这条法律,看看媒体是怎么做的:“未满17岁的少年,照片、名字被不加处理地发布,成长经历、家庭成员被连根扒出”,《人民日报》的这条官方微博还据此质疑,“这样的‘社会处罚’是否失于公平、有违法规?”

  是否公平暂且不说,有没有违反法规已经不言自明了。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全国绝大多数媒体这次集体“失守”。

  没错,李双江是名人,基本可以纳入公众人物的范畴,对于他的隐私权,媒体可以适当放宽尺度,但他的儿子不是。他犯了罪自有法律惩处,但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任何人都不能忽视和剥夺。

  这次的事件之所以惹来物议汹汹,除了案情恶劣,李天一作为星二代一犯再犯的事件本身之外,还因为李双江的特殊身份,为某种情绪提供了靶子和宣泄口。迎合这种情绪,就会得到赞扬与支持,反之,违逆这种情绪,就会被口水淹没。在另一起热点事件、药家鑫案中的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就是个例子。

  这种情绪很复杂,其背后的成因更复杂,不能以好坏善恶来简单的评判。但是,有一点很清楚,作为媒体,决不能被这种情绪左右。媒体要做的,是客观报道案情,合理质疑案件的疑点与程序不公,监督案件的审理审判(还要盯紧李家人,防止其买通受害者翻供),剩下的,就交给法律来处理。

  媒体的社会功能中,除了传递信息、表达观点、贬恶扬善、舆论监督之外,应该还包含一项:引导社会守法。要别人守法,首先自己要守法。媒体就应当是守法的楷模。

  至于公众担心此案若不是成为焦点,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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