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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崇年悬赏案涉公共利益 专家建议差错出版物召回
2010年06月18日 12:4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白平挑错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部分章节

  现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图书出版之前的要求比较严格,但图书一旦出售以后,出版单位便不再对读者承担纠错义务,这几乎成了出版行业的潜规则。

  从社会影响来看,出版物中的错误对于人类的危害,有如掺杂了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所不同的是,不良物质产品危害的是人类的健康和生命,不良精神产品危害的却是人类的思想与心灵。

  有人大代表认为,应当立法规范出版物的质量,针对出版物这一特定商品,还应建立消除影响的修正制度,由缺陷出版物的责任人以多种方式消除其给阅读者及其他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报记者 王斌 本报实习生 董玲玲

  自山西副教授白平挑错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以来,所引发的话题一个接着一个。

  6月2日上午,北京亚运村法庭开庭审理了白平诉阎崇年案件。也就在同一天,有媒体刊登《不妨以娱乐心态看白平起诉阎崇年》一文,作者认为,白平起诉阎崇年一事“正所谓博客开炮,媒体爆料;官司搭台,金钱唱戏……怎么看也只有炒作、包装、谋利,唯独没有学术……”

  对此,白平的代理律师王德怡认为,悬赏案虽本身颇具戏剧色彩,本质却是一个极为严肃的公共事件,“怎么都娱乐不起来”。

  悬赏案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人物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一事件关系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公众人物的道德品质问题。”王德怡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公众人物作为备受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目标人群,其行为可能引起一些“粉丝”的追捧和模仿,因此更应当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在如今社会的诚信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欺世盗名的行径便会畅行无阻,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都会随之滑坡。眼下,一些名人、明星对社会空口许诺、虚假宣传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裁,破坏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如何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的诚信监督机制,是个值得深思的大问题。

  在王德怡看来,阎崇年悬赏案还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他说,《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在校注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古籍整理与修复专项基金的资助,如今出现了这么多“错误”,是资金不够还是校注人力资源有限?目前,国家还有多项类似的专项基金,这些专项基金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公众就有知情权获悉并要求明确公开这些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监督这些专项基金的运行过程,以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共资源的使用需要公众监督”。

  王德怡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道,阎崇年悬赏案还引出了一个问题———出版商或著作权人对出版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他说,现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图书出版之前的要求比较严格,但图书一旦出售以后,出版单位便不再对读者承担纠错义务,这几乎成了出版行业的潜规则。

  出版物差错危害人类精神

  有人认为,所谓出版行业的潜规则,其实是对出版物差错责任的规避。记者了解到,出版物出现差错的问题,并不是个新鲜话题,古已有之,今犹存在。

  清代学者顾广圻曾用“诬古人、惑来者”六个字来概括书籍错误的危害。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说,教科书曾经告诉一代又一代的读书人两个“常识”:一是“向日葵‘常朝着太阳’”;二是“美国阿波罗11号飞船的宇航员说从月球上能看到长城”。关于第一个结论,根据现代生物学家们的观察实验,向日葵是否向日“要看处于什么生长阶段”,向日葵在许多情形下是并不向日的;关于宇航员在太空中能看到万里长城的说法,有许多人通过科学推理论证了这一说法不具备真实性。尤其是在人类首次踏足月球31年之后,《名人面对面》独家专访了第一批登月的两名宇航员之一的奥尔德林,奥尔德林明确说:“我没有在月球上看到长城。”

  但是,直到现在,当年制造这些结论的人和出版社至今没有站出来。“由于书籍传播的内容违反了科学结论,不利于人们对事物求真。虽然现在有一些科普作家发表了相关文章,试图纠正这些错误,但由于其传播范围有限,收效不大。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如果原出版单位不出来纠正、澄清事实并承担责任,则其社会危害性会像农药那样持续很长时间。”这名业内人士说。

  王德怡认为,从社会影响来看,出版物中的错误对于人类的危害,有如掺杂了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所不同的是,不良物质产品危害的是人类的健康和生命,不良精神产品危害的却是人类的思想与心灵。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的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合法出版物中的错误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差错出版物召回承诺成空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国内出版单位就已经意识到出版物差错带来的社会危害。

  2007年1月30日,36家国内大型出版单位和网络媒体在全国政协礼堂发出《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向社会庄重承诺“决不让不合格产品危害社会”,并且决定“确立并严格执行次品召回制度”。

  然而,3年多过去了,人们却没有发现媒体报道这36家单位召回任何已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读者不禁起疑,难道这些年来这些单位的出版物百分之百合格?

  据上海一家媒体报道,2009年上海编校质量检查情况不如2008年,合格的出版社有18家,不合格的出版社有19家,仅4家出版社得到满分,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有5家。

  出版界业内人士认为,所有的产品都可能有缺陷,公众不能苛求所有的作者与编辑不犯错误,公众对出版物的缺陷要承担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

  “但是,一旦出版物中的缺陷或错误被发现并经验证属实,应该有成文法律法规强制出版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说。

  出台召回制度维护公众权益

  阎崇年悬赏案可谓是出版物差错的一个个案,“我们的初衷,就是要用法律维护公众的权益。”王德怡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但是,目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单个读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出版社召回书籍无法可依;二是没有明确的错误认定程序;三是维权成本太高,经济上得不偿失。

  针对这种现状,王德怡提出应制定“出版物安全法”,建议出台出版物纠错和召回制度。

  王德怡说,这个法律概念首先应要求出版单位及时通过权威统一的渠道向全社会公布纠错信息,以便读者加以比对,打上补丁;对于影响出版物消费安全的错误,必须强制进行纠正,特别是对教科书、教学参考工具书、少儿读物、各类文献等,需要及时纠错,至于休闲类读物、娱乐杂志之类的出版物,法律的要求可以低一些。同时,如果出版物中的错误严重到一定程度,必须将出版物全部召回,避免其流入社会造成损害。因召回导致的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出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向出版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司法救济途径。比如,应尝试允许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向出版单位提起集体诉讼;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实力的严重不对等,在此类诉讼中应给出版单位分配更多举证责任,即由原告就出版物存在错误提供初步证据和理由,由被告就其出版物不存在错误提供充分证据和理由。

  对于出台出版物纠错和召回制度的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赞同,他认为,还可以把“问题出版物召回”等内容写入未来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应当立法规范出版物的质量。针对出版物这一特定商品,还应建立消除影响的修正制度,由缺陷出版物的责任人(作者和出版商等)以多种方式消除其给阅读者及其他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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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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