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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频发 旅游部门建议游客理性维权

2011年03月04日 23: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3月4日电 (莫非 刘烨)眼下正是春季出游的好时节,不少游客在此期间扎堆出行。记者近日来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导游与游客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缺乏沟通等问题,旅游纠纷时常发生,使得游客原本美好的旅行计划也因此“泡汤”。

  据市民冯女士反映,前几天她和丈夫一起报名参团,当初签订旅游合同时,只留下丈夫李先生的联系电话。出发前一天,旅行社通知李先生飞机起飞时间改为早上,要两位客人提前到机场。但当时冯女士正好回乡探亲,李先生联系不上她。于是李先生留下一张纸条告知妻子,第二天一早独自去参加旅游,冯女士回到广州后已错过了团队的出发时间。

  冯女士对旅行社的做法很不满意,她表示,旅行社改变出发时间要通知她本人和经她本人同意,不能只通知她丈夫就了事,并要求旅行社全额退回其已交的团费。而旅行社认为,两位客人报名时只留了李先生的联系电话,因此旅行社将改变出发时间的情况通知李先生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业内人士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即使冯女士事后否认李先生的代理权,李先生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记者同时了解到,肖先生一行六人近日也与旅行社发生不快,他报团参加了“黄山-千岛湖-杭州”双飞五天游,按照报名时的行程表约定,该团队第一天到黄山,最后一天抵杭州。但出发当天,导游发给客人一份新的行程表,改为“杭州入,黄山出”,回程的时间由下午改为上午。肖先生等游客因为行程改变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争执,延误了登机,最终被迫取消旅游行程。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旅行社在出发前单方改变行程安排的行为已损害到客人的预期利益和可期待利益,而且也引起客人不满,旅行社应当为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旅行社的行为只是表明他将会瑕疵履行合同义务,并未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客人不能因此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返回价款。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过程中,由于导游与游客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沟通,或导游言行不当,甚至是旅行社的过失、过错,造成旅游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广州市旅游局提醒游客,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建议理性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继续完成旅程。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或损害不能立即补救,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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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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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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