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7月27日电(付美斌 胡娜)记者27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出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决定时,必须同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随着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案件的不断出现,海南高院适时出台了该《意见》,指导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受理,保障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该《意见》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规定就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列为第三人。
《意见》明确,法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的强制执行拆迁决定,符合条件并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予以立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具体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实施的,须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邀请行政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予以现场监督、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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