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3年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今年年初起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存在诸多不一致条文,将被清理并废止。昨天,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同意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备受瞩目的“新拆迁条例”用“征收”取代“拆迁”,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对房屋补偿问题也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多数人认为征收房屋补偿不合规的,还须进行听证修改方案。同时,强调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而于1998年12月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条文已与“新拆迁条例”不符。同时,其按照“区位价格进行拆迁补偿”、“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拆迁人”等诸多条文也明显违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新拆迁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即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对不符合新拆迁条例相关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在此情况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昨天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同意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议强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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