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救助保护,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意见指出,今后公安机关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楚天金报 记者王璐 通讯员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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