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昨日发布公告,本市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预计约有2.4万人受益。其中,烈士遗属等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将在去年标准基础之上提高11.4%。新标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区县民政部门将向优抚对象补发2010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抚恤补助金。
市民政局表示,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民政部有关规定调整,调整后,一级至六级以及七级至十级(含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等26类人员的抚恤金,年增幅在410元至4300元之间不等。
此外,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实习记者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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