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知识产权案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制度规范
4月18日,四川高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率先对全省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制度规范。据悉,对知识产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制度化规范,在全国尚属首次。
《规定》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职责、权利义务、作证形式、专家证人证言采信等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对专家证人的证言,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其证言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鉴定人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
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涉及著作权、专利、商标、技术转让、商业秘密等多种纠纷类型,多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一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探索采用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予以说明,但各地做法不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作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关于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专家证人的资格、职责、权利义务、作证形式、专家证人证言采信等,均缺乏细化具体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对此,四川高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借鉴外地法院有益做法,结合四川实际,出台了该规定。
[新闻背景]
专家证人是指接受当事人一方委托,以证人的身份,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专业性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出庭进行说明、接受质询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邓岳利王伟记者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