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见义勇为牺牲者抚恤金将达百万元
中新社广州12月12日电 (程景伟)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12日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规定,在粤见义勇为牺牲者将可获广东省政府一次性颁发的100万元人民币抚恤金。
该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广东省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广东省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者,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颁发80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颁发60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颁发40万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及时告知警方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广东警方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
条例称,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予优先安排。
条例指出,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