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游加大检查惩处力度贯彻《旅游法》
中新网太原9月28日电 (王燕君)28日,记者从山西省旅游局获悉,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山西省针对重点违法情况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并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人员,以及一批侵害游客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各级旅游部门针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加大检查惩处力度。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山西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陈少卿表示,现在又一些旅行社、购物店等企业以及导游、领队人员的等待观望,以及还在变通应付甚至顶风试法的现象,这些旅行社应当端正思想,转变到合法依规的道路上来。
山西省旅游局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正式回应关于《旅游法》的实施而导致线路产品涨价、限制购物、限制游客旅游活动等议论。通过品质旅游产品的营销,引导游客理性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贯彻实施《旅游法》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按照《旅游法》要求,山西省还将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旅游法》施行的综合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投诉、受理、转办机制,确保游客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人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