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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泻盐收到火碱烧坏食道 律师解读如何维权

2013年11月07日 10:56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男子网购泻盐收到火碱烧坏食道律师解读如何维权
律师孙威

  高盛律师集团律师孙威给出

  林强案N个解读

  林强网购“泻盐”,淘宝店家却寄来“火碱”,致使其食管被严重烧伤一事,连日来成为全国网民高度关注的热点事件。连日来,林强住所地的我省大庆市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多方查找店家。在牵挂林强的伤情的同时,许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谁是本事件的责任人?责任人将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作为受害人的林强能否获得赔偿?在网络紧密贴近人们生活的今天,更多的人想知道的是:网络购物伤害案件中,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林强案已成为网络购物投诉中新的典型事件。

  6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一直以来高度关注此事进展的高盛律师集团主任律师孙威,她向记者从法律角度对林强案进行了解读。

  适用法律 网店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林强首先可从《消法》中获得保护。”孙威说,《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购食品、药品给当事人造成这么大伤害的,我还是第一次见到。”在孙威看来,向林强邮寄“火碱”的“丫丫实验用品”网店已经触犯《刑法》。《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视情节和后果处三年以下至死刑不等刑罚。

  《产品质量法》也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威表示,这三部法律为本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林强可根据这三部法律来进行自身维权。

  何种处罚 网店面临刑事、行政、民事三方处罚

  当事人林强已向大庆萨尔图区警方报案。如果此案告破,孙威认为“丫丫实验用品”涉嫌《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网店首先要面临刑事追诉!其次,工商、食药监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对网店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如果最终网店不能被追究刑责,由于店家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受害人仍可要求网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这需要看林强在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结果。

  最有力方式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入院至今,林强已经花费了6万多元医药费,下周还要面临第五次手术,如果治疗情况不理想,将面临食道切除的危险,后续生活、治疗费用十分庞大。

  孙威认为,“从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责看,找到网店负责人后可先从中进行调解双方的赔偿事宜。如果工商部门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到法院进行起诉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在孙威看来,从民事诉讼来说,案件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当事人林强在淘宝上购买的交易行为可视为与店家形成合同关系,店家邮来的是火碱,从这个角度来说是违约。货品寄到后,对当事人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可以按侵权来起诉。在侵权案中,还可以要求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

  孙威表示,对于林强来说,如公安机关最后按刑事案立案,那么他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对他来说是最有力的!

  责任主体

  法人代表或店主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孙威律师表示,当地工商部门找到“丫丫实验用品”的实体店后,要先看该店的性质。如果登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那么登记的店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企业员工因错误操作导致此案发生,那么除企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企业法人代表和当事员工还有可能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影响因素

  如提前赔偿取得谅解 可获轻判

  “由于目前受害人林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因此林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提前支付赔偿。”孙威表示,从刑事案件来讲,涉事网店如果在审判前与当事人林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那么在取得受害人谅解书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时对量刑是可以从轻考虑的。

  呼声

  网购法律滞后 应细化法律责任

  通过这件事,作为消费者应该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的意识。

  “在食品、药品生产安全方面,我国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首先就是要有生产许可、准字、批号等生产资质证明。其次,对其包装、说明也有相关规定,该产品没有任何资质、文字说明,加重了消费者误食的可能,可见相关许可要求不是没有必要的。”孙律师说,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当认真检查商品的上述资质,并详读产品说明书,对入口商品更要特别注意!

  孙威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归置仅仅依《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网购法律的滞后,造成更多的不法商家有持无恐地利用网络侵权,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网络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评价、教育作用,威慑枉法者,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使网络走向法治轨道。(文/摄 本报记者 鲁明明 孙娜)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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