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光山6月10日电 (记者 徐华美 通讯员 戴启坤)学生赵某夜晚起夜,返回上铺时不慎摔伤,日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人民币32296.68元。
赵某是高一在校学生,08年12月7日夜12时许,赵某从学校寝室上铺下来方便后,上铺时不慎摔下来。第二天上课发觉腰部疼痛难忍,向老师说明情况请假回家,送到光山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发现第三根脊椎骨折,由于伤情严重,08年12月18日转到北京水利医院治疗,该院拍X线平片及CT后诊断:L3椎体爆裂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学校的学生寝室卧铺上层没有扶栏设置,是一种安全疏漏,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原告赵某夜间从床上摔伤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赵某已年满17周岁,生活完全可以自理,造成摔伤的后果其自身也有较大过错,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各负50%的责任,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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