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至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强国必先强教。
全国高校实施依法治校工作已逾七年,下一步如何深化,这是摆在全国高校依法行政工作面前的一个难题,如何把大学建设成创新强校,在2020年真正实现教育现代化?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特别推出“依法治校校长谈”系列,共同探讨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创新性”探索和实践,共同研究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思路和举措,让我们一起关注。
——编者按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
作为法律学人和大学管理工作者,理应“学法、讲法、用法”,法德并举,科学管理,彰显“大学之道”
依法治校实际上为学校的自我发展孕育了一个有序的外部环境,同时也锻造了一个健康的机体,从而有利于大学特定价值的实现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治国方略在高等教育中的体现。早在2003年7月,教育部即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此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作为法律学人和大学管理工作者,理应“学法、讲法、用法”,法德并举,科学管理,彰显“大学之道”。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内容之一,而依法治教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保障措施。因此,可以说“依法治教”是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
依法治校是指以学校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治调整的范围,其中包括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毫无疑问,依法治校,首先要理顺的就是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次,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已突破过去单纯的行政关系。因此,既不能以民事调整方式完全代替行政管理方式,也不能以行政关系置换民事法律关系;再次,正确处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同样是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强调依法治校并不是为了束缚学校的发展,相反,正是出于保障学校有序发展的需要,并进而使学校的教育功能藉此得以有效发挥。依法治校实际上为学校的自我发展孕育了一个有序的外部环境,同时也锻造了一个健康的机体,从而有利于大学特定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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