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丈夫同意为妻子带走的儿子支付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妻子此后将儿子送进费用昂贵的学校就读,并要求离异后的丈夫支付另一半费用,但丈夫认为妻子的决定未经自己同意而拒绝执行,最终被亲生子告上法院。引起争议的是,离婚后的父亲是否应当为儿子的学习费用买单?昨日,记者从三水法院了解到,法院审查后认定教育费中部分费用不应属于其父亲承担,但当事人拒绝法院直接否决申请数额,要求召开听证会。
天价学费离异父亲是否应承担?
林小姐与吴先生于1995年离婚,离婚时儿子小亮由母亲林小姐负责抚养。
今年1月26日,已经17岁的小亮向三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父亲吴先生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生活费7200元、医疗费3618.2元以及2008年1月19日至2010年1月的教育费56470元,合计67288.2元。记者了解到,小亮索要的该笔费用为读某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南海实验高级中学中法班年学费84000元的一半。其中还另外有1950元旅游费、15280元赴法交流学习费,3840元新东方培训费,2620元法语培训费等支出的一半。
当事人不同意法院直接否决申请数额
吴先生认为,儿子索要的费用中绝大部分是择校费、出国交流费用等,前妻未征询自己的意见擅自放弃公立学校的学位,将儿子送读收费昂贵的学校,现在提出巨额学费对自己极为不公平。
法院经审查查明,林小姐确实未经吴先生同意,将儿子小亮送到了学费昂贵的学校就读。在吴先生提出异议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但无法达成共识。
法院依法告知小亮不予执行上述费用。法院同时告知小亮,如对法院执行的情况有异议,可以就抚养费问题另案起诉,但小亮不同意法院直接否决申请数额,要求召开听证会。 (记者杨波 通讯员朱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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