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高考改革的必然选择
评价就是通过收集学生学习成长各方面的信息,分析评判学生成长水平和学校教学效果,为改进学习和教学提供指向性意见。考试侧重于技术测量,是评价的重要手段。用评价的理念和方法改革高考,就是要改变以往仅关注考试分数的模式,充分利用考试的各类数据,深层次发掘数据背后所蕴含的考生个性化信息,实现对考生个性、特长、专业性向等多方面的考察,完成对考生的综合评价,从而为其进一步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指导,使他们知道自己适合学什么,适合往什么方向发展,在什么领域能够取得创新成果。
评价的概念早已存在。在尧选舜做接班人的记载中,尧要考察舜是否能胜任这个职务,说:“吾其试哉”。这里的“试”并不是纸笔考试,而是通过在长期实践中的观察和试用,对舜的品德、行为、能力等作出评价。在大规模统一考试中,因为参与人数多,考试时间短,相关技术还不成熟,评价操作比较困难。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人为本、人尽其才观念的深入人心,评价重新受到关注。同时,现代评价测量方法的发展以及信息数据技术的革新,也使得发挥考试的评价功能成为可能。
目前,教育相对发达的英、美、俄、日、韩等国家,纷纷根据本国实际和社会特点,改革和完善考试制度,总体上呈现出统一考试和多元评价相结合的发展方向。这也是当今世界考试制度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我国也必须进行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完善考试功能,推动考试向评价跃升,在维护考试公平的基础上,实现评价的公平。
在考试内容方面,应更加强调能力立意,建立多元的评价标准,考出人的优点。一方面,每个考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不一样,单就语文科目而言,其体现的能力就至少有“识记理解”、“分析综合”、“鉴赏评价”、“表达应用”、“探究创新”等,好的考试应该能考出每个考生在各方面不同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不同专业、不同高校对学生有不同的能力要求,其选拔录取的标准也应符合这些要求。改革考试内容,首先要根据考试类别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在基础科目必考的同时,给予考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专业性向选择科目的权利,给予高校根据教学特色选择科目的权利,在考生和高校之间搭建起双向选择的桥梁。其次是“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这也是《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转变命题思想,以评价理念和需求为指导,在科目考试的内容设计上,预设各项指标体系,在知识与能力、知识与考生的专业性向之间建立内在的逻辑联系,利用考试的数据,在测量、评价理论支持下,为考生和高校提供知识分布、能力构成、专业性向胜任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报告,从而为高校和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评价服务,使得高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学科需要设置科目权重和各种选拔条件的组合,同时也使考生能够更加全面、科学地认识自己。从更高的层面而言,对考生的综合评价形成的内容丰富的考试信息,也可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乃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依据。
在考试形式方面,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国实际出发,丰富考试的方式和手段,根据基础教育的教学安排、高校选拔要求和个人发展需要,建立以多元评价为基础的考试形式。例如,逐步探索个别考试科目在时间上的前置和多次化,增强考试对教学的反拨作用,降低考试科目过于集中的压力,有的科目可以参考平时的综合评价成绩,减少一次考试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同时,考试形式的改革必须与配套制度的完善、科学技术的支撑相结合。要不断推广和完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要在完善网上评卷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标准化考场等相关考试技术规范的制定,以高科技引领考试,保证考试的程序正义和结果公正。
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不同于一般的教育改革。任何改革的方案都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顶层设计,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目前多所高水平大学自发联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自主招生“联考”,在考试内容形式如何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查、如何突出不同高校学科特色、建立多元评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的要求维护考试公平、开展考试评价,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学生发展机会的公平。从考试到评价,实际上完成了高考公平理念的一次升华,是社会发展规律、人才教育与培养规律的体现,也是考试制度自身发展的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 戴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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