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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腐败烈度逐年升级:权力过大 制约过小

2011年02月18日 07: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当今中国高校困惑于这样一种现实,“高校反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加大,而腐败烈度却逐年升级。”南京工业大学副研究员孙义在对全国高校已发生的腐败案件进行梳理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也作出了类似的判断。

  腐败多发生于体制改革启动之际

  孙义的调研采用访谈、网络搜索、报刊查阅、调阅起诉书等形式进行,共建立了100份罪犯样本。在100名高校涉及基建领域的犯罪人员中,原任单位或部门“一把手”(起决策作用的分管基建校领导、基建处处长、其他部门正职负责人)的为75人;具有一定基建职权的其他人员为25人。其中,原任正厅级职务的为12人、副厅级职务的为22人、正处级职务的为41人、副处级职务的为13人。

  “高校腐败多发生于体制改革启动之际。”孙义在论文中写道。

  自1998年起,我国高等教育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连续几年扩招。数据显示,1998年招生108. 4万人,2006年这一数字达到540万人,是1998年的5倍,在校学生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对研究生也连续两年扩招30%。

  学生人数的扩大,直接要求高校的硬件设施发生变化,一座座大学城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位于河北廊坊的东方大学城占地7.3平方公里,投资达50亿元;南京的仙林、江宁大学城的面积达100平方公里,投资达90亿元;广州大学城占地超过43平方公里,投资高达120亿元……

  “从1998年到2005年4月,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至30万平方米之间。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的面积超过了过去50年的总和。”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在一次研讨会上称。

  高校教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渠道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高校开始频繁参与市场经济,基建规模逐渐扩大,且在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招生录取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

  “仿佛一觉醒来,高校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高校的领导们突然发现过手的资金膨胀了。”孙义的访谈中发现,1998年之后的几年内,很多高校的基建项目贷款都在10亿元左右,而之前,一所不错的大学里每年的基建拨款大约只有400万元,只够校内的维修。

  然而,与教学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相适应的是,高校的管理还长期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相对集中,而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权力监督机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在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也不断增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地处我国高校最为密集的地区,区内共有39所高校、22所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海淀区检察院曾对1998年至2008年间办理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结果显示: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为46件55人,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5%。

  在震惊全国的武汉大学弊案所在的湖北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2003年立案5起,2004年立案16起,2005年1月至10月立案已达到20起。

  权力过大,制约过小

  一个不断被人提及的案例是,几年前,湖北省财政厅对一所党政一把手双双“落马”的高校进行调研后发现,该校内部管理制度“要啥有啥”,招标采购程序“样样齐备”。有人感慨,“空有制度,没有监督,也是枉然。”

  “权力过大,制约过小。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像个自成一体的小社会。”时任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的周洪宇这样概括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

  在湖北一些高校里甚至流行一句戏言:“如果你喜欢一个人,让他去管基建;如果你痛恨一个人,也让他去管基建。”背后的“魔咒”就是:管基建能让人以最快速度“富起来”,也能以最快速度“倒下去”。

  校外监督也相当乏力。

  《人民日报》曾对此撰文分析:武汉的教育部所属高校,在十堰、恩施等武汉外市州的省教育厅所属高校,主管部门“鞭长莫及”,而当地教育、财政部门“既管不了它的帽子,又管不了它的票子”。

  即使是对省属高校,湖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周学武也曾对媒体坦陈,过去主要只管了高校经费的划拨,报表的审核等,至于怎么“花钱”,主要靠高校自主管理。“因为高校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不光是财政拨款,所以许多不必经国库集中支付这一关。”

  “45岁现象”与带病提拔

  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为“59岁现象”。

  孙义在调查中则发现一个新特点:100名职务犯中,初次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仅为45.3岁,犯罪已呈现“45岁现象”。其中,初次犯罪时年龄为39岁以下的17名,占总人数的17%;40岁至45岁的21名,占总人数的21%;46岁至50岁的38名,占总数的38%;三项合计占总人数的76%,而56岁以上的仅有14人,只占总人数的14%。

  “由此可见,随着干部队伍的年轻化,职务犯罪正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孙义认为,职务犯犯罪时,基本上都年富力强,其事业和权力正处于上升期或顶峰期,这是应引起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

  孙义还发现,高校基建职务犯主体所处的特定地位以及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犯罪持续时间较长。由于他们的犯罪手段隐秘、形式多样,再加上其特定职务的保护,使职务犯罪在较短时间内被查处的概率十分低。

  从案犯在犯罪期间原职务职级变动情况看,不少人往往是一边被提拔重用,一边疯狂犯罪。他们在被提拔重用后,随着权力资本不断的加大与扩张,牟利的胃口也逐步扩大。

  在100名高校基建腐败案犯中,孙义仅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进行统计就发现,从初次犯罪到被查处止,犯罪持续时间最长的在12年以上,平均持续时间为4.56年。从犯罪次数看,人均犯罪次数为11.47次,最少的1次,最多的达74次。

  令人忧心的是,职务犯在如此长的犯罪时间内,没有一个人因为实施犯罪行为影响其职务、级别,相反,还有32人因“工作实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占全部职务犯总人数的32%之多。原任职务职级未变动的为56人,占总人数的56%,未发现职务职级下降的。

  落马领导曾被评“干部群众的贴心人”

  孙义在调查中发现,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实施这些犯罪时,基于保护权力、地位和利益的需要,更多地使用“智能”去完成犯罪。

  比如,他们常常把受贿活动混杂在合法的公务活动之中。在实施受贿行为时,几乎是“一对一”地与行贿人进行,没有证人,不留物证;有的人在受贿过程中,边贪边退,贪大退小,或收小退大,认为就是出事也仅是违纪,以退为挡箭牌;有的人则下收上送,在犯罪的同时,千方百计地寻求保护伞。

  另外,他们中的不少人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权力越来越大,犯罪也是不断升级,隐蔽性和诡秘性也相应升级。随着职务的升迁,他们千方百计地运用所享有的较高的权力和地位,采取各种智能化的手段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自己,如转移赃物、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南京人口学院原副院长、国际培训中心主任(正厅级)朱某,为掩盖自己的受贿犯罪,她可谓费尽心机:一是贪财有方。她与行贿人单线联系,地点经常变化,不留痕迹,没有收条。二是藏赃有术。她的银行卡多,涉及8个行,有的甚至换成外币存入银行。三是退款有道。她认为不保险的人退,风声紧时退,有第三者知情的退,廉政建设时退。特别是她常边退边收,退了又收,犯罪有很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诡秘性。

  事实上,在武汉大学的腐败窝案中,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细节是,10年间,陈昭方一直在收钱与退钱的反复中徘徊。2004年至2009年,陈昭方下属多人因贪污受贿先后被查,他担心受到牵连,在2004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分五次将收受陈恩成的贿赂退还。而每当风声一过,陈昭方又接过了陈恩成的“感谢费”。

  孙义研究大量资料发现,有不少腐败分子平时工作勤勤恳恳,生活上艰苦朴素,有公车不坐,有名牌衣不穿,在群众中口碑很好,甚至是廉政典型。

  在孙义看来,职务犯罪呈现出的较高智能化特征,甚至成为当前防范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难点之一。

  今天宣判的武汉大学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在落马之初被媒体披露,2006年曾获“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其材料称:“龙小乐勤奋敬业,克己奉公,心系群众,廉洁自律,是广大干部职工的贴心人。”由此引来社会上一片惊愕之声。

  这样的讽刺性剧目不断上演。

  2006年年初,武汉科技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会上,当时的书记吴国民、校长刘光临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从我做起;严格要求,接受监督。半年之后,2006年6月20日,因涉嫌重大受贿,刘光临被刑事拘留。两个月后,吴国民也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记者 雷宇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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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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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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