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了18年的4%,还需要再等待多久?这取决于能否厘清各级政府责任,取决于各级政府之间恰当的分工,取决于政府能否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曾经,我们在教育投入上,盲目选择了以乡为主,后又改为以县为主的教育投入体制。从全国范围讲,县级政府是难以承担教育投入责任的,更不用说乡镇政府。
关于提高教育经费在全国GDP中比例的政策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8条中就曾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但遗憾的是,即便是18年前的那一目标,迄今也尚未实现。(《中国经济周刊》3月8日)
尽管按照《纲要》,到2000年,4%已经成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比的下限,但直到现在依旧是处于悬空状态。事实上,近几年,关于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4%的问题已经成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
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国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下限为4.07%-4.25%。我国人均GDP1998年已经超过了800美元,现已超过了1000美元,但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只有3.28%。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4.1%的平均水平。
教育投入占GDP的4%提出了18年,仍未达标,是一个让人无奈的信息。何以面对?笔者以为,这与各级政府在教育投入上的责任缺乏清晰化有关。
众所周知,每一级政府都应该在教育投入中分担责任,单靠哪一级政府是不行的。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分配比例的合理性,一直是各国政府探讨的重要课题。世界各国对此都有严密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德国法律规定,教育投入中,联邦政府应占10%左右,州政府应占65%以上,州以下政府占20%左右。美国实行教育分权制,教育投入中州政府占40%以上,州以下政府占50%以上等。
相比之下,我国既没有从政策上更还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各级政府的投入比例,此类漏洞致使各级政府投入责任模糊,无法可依。如我国省级财政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例,但现有体制对省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没有任何分担的比例规定。至于县、乡两级政府,各在教育投入中负担多少比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提出了18年的4%,还需要再等待多久?这取决于能否厘清各级政府责任界限,取决于各级政府之间恰当的分工,取决于政府能否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曾经,我们在教育投入上,盲目选择了以乡为主,后又改为以县为主的教育投入体制。从全国范围讲,县级政府是难以承担教育更多的投入责任的,更不用说乡镇政府。因此,应建立稳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和义务教育最低经费保障线,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投资责任,改变当前两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中比例过低的状况。
根据世界银行2001年的统计,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等高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4.8%,而哥伦比亚、古巴、约旦、秘鲁等中低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5.6%。面对这样的数据,我们真的只能抱怨“差钱”吗?
“教育经费占GDP4%目标18年未实现”并非仅仅是“差钱”,相反是与责任界定厘清和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密切相关的课题。(朱四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