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交大理工学院发通知,禁止学生在食堂、餐馆等公众场合饮酒,在校期间禁止酗酒。校园超市等禁止向学生销售一切含有酒精的饮品。通知规定,公共场合饮酒、酒后滋事以及酗酒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已取得奖学金的要追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入党。
不论该校出台“禁酒令”的初衷多么善意,目的多么美好,但用“禁酒令”来管理大学生这个成年人群体,都显得过于“雷人”。
成年大学生是否在公共场合饮酒,大体上是私事,学校实质上并没有权力过多地干涉和指责。换个角度看,成年大学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出现酒后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乃至违法犯罪等行为,那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应有的规范和惩罚。作为学校一方,完全可以据此来彰显自己的规章制度,实在没必要多此一举、出台“禁酒令”。
退一步说,假如校方认为公众场合饮酒和校园内酗酒真是非“禁”不可,那至少应该一视同仁,“禁酒令”面前师生平等。原因在于:一者,“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特别是学校领导应当率先垂范,为学生作出表率,让自己的言行成为学生的道德标准;二者,包括学校领导在内的教师和学生同为成年人,同在“一个屋檐下”,“只准教师放火,不许学生点灯”的“禁酒令”,恐怕有失公平公正,难以令学生真正信服和遵守。
诚然,高校除了教书育人外,还担负着管理学生、服务学生的职责。但是,大学校园里的成年人,不仅仅有大学生,还有许多学校领导和教师。学校在规范诸如校园内吸烟、严重不雅行为等现象的过程中,不能总是把公共政策的规范对象选择性地局限于学生。否则,不仅会给人捏“软柿子”和“拍脑袋决策”的感觉,还违背了民主、批判的大学精神。(陈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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