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遭受家暴报案率偏低
报告显示,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儿童、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普遍偏低。
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发生后,儿童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去报告父母的家暴行为,在统计中只占2%;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也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选择主动报案。同时大多数人也将暴力理解为程度严重的伤害,对于儿童受暴案件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没有人或组织进行报告和干预。
即使有超过三成的案件,是父母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主动报案的,也是在发生了极端伤害、家庭拐卖等严重后果之后。除此之外,大多数上报案件也缺乏有效处理。
报告显示,调研中,多达128起案件中,施暴人本应因严重家庭暴力而受到追究及惩戒,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这些父母大多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惩罚。
报告及惩戒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长对儿童的施暴行为。在调研中,仅有3起案件的施暴父母接受了治安处罚,而这三起案件均为多次虐待、携子自杀这类性质极为恶劣的事件。只有8起案件的施暴父母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
调查发现,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而这一观念又进一步导致事件发生后,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报告及制止。除此之外,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对案件报告意识的缺乏,也加剧了儿童在家庭中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督的现状。
虽然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如对监护困难家庭缺少必要的福利支持,对父母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对施暴父母缺少行之有效的矫治方法和处罚措施,对受暴儿童缺少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
法律政策缺失“儿童视角”
据了解,近年来为了预防和减少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我国已先后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相应法律及行政规章、政策。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法律责任。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政策依旧非常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等法规对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也大多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即使部分法律中涉及了家庭暴力相关议题,也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妇女群体,而未将未成年人与之区别开来,法律政策中仍然缺乏“儿童视角”。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
除此之外,目前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此类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如果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报告指出,目前针对虐待罪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对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标准过于严格,都进一步致使此类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施暴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追究。
记者 崔丽 骆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