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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性教育:儿童的权利

2011年03月30日 10:47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接受学校性教育是儿童的天赋权利。1989年11月20日,具有历史意义的《儿童权利公约》获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各项权利,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2日,《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9条规定:“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天分、智能和体能。”性发展是儿童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方面,对其一生的幸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性教育在促进儿童性发展方面是其他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学校为了儿童的健康发展,有义务为儿童提供全面、科学的性教育。儿童有在学校接受性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即天赋权利,不是教育部门领导、校长或教师恩赐的。学校应该以儿童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为重,尊重儿童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为儿童生命成长创造有利的条件,为儿童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和机会。

  通过全面的性健康教育,学生能够尊重自己,尊重他人,与父母、同伴、老师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懂得社会性别角色的不同;体会宽容与平等;确立正确的性价值观;了解自己的身体和权利;学会保护自己的技能;培养良好的卫生和行为习惯。

  全面的性教育应该成为正规学校课程的一部分。目前,性教育还没有纳入国家课程计划,在近期内也很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探索如何将性教育纳入校本课程的建设的探索就有格外重要的意义。校长在校本课程建设中占有非常独特和重要的地位,并且在创建适合开展性教育的校园文化氛围方面也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文利,北京师范大学认知所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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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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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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