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该项费用将主要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修建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原来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调整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缴纳。
以一个一年缴纳1000万元营业税的企业为例,一年需要缴纳2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则以“三税”总额计征2%,以一个每月缴纳4000元营业税的个体户为例,每月需要缴纳80元地方教育附加。
2010年1月,国家财政部批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以筹措教育经费。
新疆从去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原人民教育基金,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该项费用主要是向自治区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1%收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而不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职工)收取。(记者 蒋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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